明确适用的判决书的范围

三、明确适用的判决书的范围

在现有法律规定明确第三人撤销之诉仅适用于撤销判决主文而不适用于判决理由的基础上,应进一步明确以下3点:第一,排除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于撤销非讼程序中作出的生效裁判,包括《司法解释》未曾列明的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作出的生效裁判。第二,现阶段第三人撤销之诉暂不适用于人身关系裁判、调解书,包括《司法解释》未曾列明的人身关系裁判、调解书。第三,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于一审、二审和再审中作出的生效判决。目前,实务界对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于一审、二审生效判决没有疑问,但对适用于再审生效判决有不同的意见,由于《司法解释》作出时并没有明确这一问题,实务界有关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适用于再审生效判决的争论依然存在。需要指出的是,《司法解释》之所以没有明确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于再审生效判决,并非疏漏而是因为没有规定的必要。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本质来看,其实质上是对第三人的实体权利的初次救济,此前,第三人在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民事权利不曾被救济。因此,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无论经过了一审、二审还是再审而作出了生效判决,第三人的实体权益未经保护的事实不会发生任何改变,故,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于一审、二审和再审中做出的生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