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适用于裁定书的规定
2025年08月10日
二、取消适用于裁定书的规定
从现有的裁定来看,一般是针对程序事项作出,唯有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实现担保物权裁定和《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裁定等涉及实体问题。就针对程序事项作出的裁定而言,主要影响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一般不会影响第三人的利益,故第三人没有对此提起撤销之诉的必要性。针对实体事项作出的裁定,虽然隐含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可能性,但由于这些裁定具有临时性和假定性,并不会对第三人的利益产生永久的影响。况且,一旦裁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现有法律实际上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方式。对确认调解协议裁定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前文已有论述,在此不赘述。对于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来说,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方式,但是《司法解释》第172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如此赋予了第三人对抗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的救济方式。当然,复议这一方式并不能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民事权益,但作出裁定本身的程序设计理念和价值追求决定了,不能赋予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权利,第三人的实体权益遭受影响的程度和受到保护的力度之间应该相匹配。就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裁定而言,更没有提起撤销之诉的必要,案外人异议本来就是保护第三人的临时性救济方式,不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可能性,对其本身没有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必要。更何况,案外人异议是前置程序,如果案外人异议裁定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提起许可执行之诉。从目前来看,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没有适用于撤销裁定书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