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范围的狭窄和笼统

第三节 客体范围的狭窄和笼统

如前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对象为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由此导致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范围过于狭窄和笼统的问题十分突出。尽管随着《司法解释》的出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明确,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范围不明确的问题,且客体范围较狭窄的问题始终没有被重视。目前,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范围较狭窄和笼统的立法现状影响了司法实践,限制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功能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