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以义待利
义、利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伦理规范,先义后利,或以义取利,是千百年来中华民族至高无上的道德准则。孔子曾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35],认为君子明白大义,小人只知道小利。孔子没有辨别义利之间的辩证关系,也没有论述如何对待“利”。孟子在义利关系问题上,继承发展了孔子义利关系学说,并形成极具个性的义利观。

孟子曰:“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36]孟子意思是说:如果鱼和熊掌都是自己想要的,但这两样东西如果不可能同时得到,那么就只能舍弃鱼而取熊掌。生和义都是自己想要的,但这两样东西如果不可能同时得到,那就舍弃生而取义。孟子崇尚“义”,提出舍生取义的取舍之道,告诉人们在“生”与“义”的抉择中,应毫不犹豫地舍“生”而取“义”。孟子谈问题时除了言明应该如何抉择,还阐述选择的理由。那么为什么会有“舍生取义”之善举呢?孟子曰:“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辟患者,何不为也?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辟患而有不为也,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37]孟子认为:生是我想要的,但我想要的还有比生更重要的东西,所以我不做苟且活着的事。死亡是我所厌恶的,但还有比死亡更令人厌恶的东西,所以有的祸害是躲避不了的。如果人们想要的没有超过生命的,那么所有求生的手段哪一个不可用呢?如果人们厌恶的没有超过死亡的,那么凡是可以躲避灾害的手段哪一个不可以用呢?有能生存的手段不去用,有能躲避灾害的手段不使用,是因为所想要的超过了生命,所厌恶的超过了死亡。不仅贤明的人有这样的心思,人人都有,只不过贤明的人没有丧失本性。孟子认为“舍生取义”之念是人心所固有,平时不显现,一旦当所想要的超过了生命,所厌恶的超过了死亡的时候,就会显现出来。虽然人人都有其心,只有在不失本性的贤明人身上才会显现罢了。人是否可以言利?在义、利发生矛盾时如何恰当处理呢?孟子充分肯定人需求的必然性、合理性,但是孟子认为人求利逐利必须有一定的限制和规范,提倡以义待利,推义获利。孟子曰:“为人臣者怀利以事其君,为人子者怀利以事其父,为人弟者怀利以事其兄。是君臣、父子、兄弟终去仁义,怀利以相接,然而不亡者,未之有也。”[38]孟子说:当臣子为追逐利而侍奉国君,作为儿女为追逐利而侍奉父母,作为弟弟为追逐利而侍奉兄长,如此会使君臣、父子、兄弟之间最终丢掉仁义,相互怀利以待,如此而国家不灭亡是没有的事。所以孟子强调人不能背义取利,不能以利害义,对待利要以义取之,以义与(予)之。故孟子又曰:“非其义也,非其道也,禄之以天下,弗顾也;系马千驷,弗视也。非其义也,非其道也,一介不以与人,一介不以取诸人。”[39]意思是:如果不合乎尧、舜之道义,即使把天下的财富都作为俸禄给他,他也不屑一顾。即使给他千辆马车,他也不看一眼。如果不合乎尧、舜之道义,他不会给别人一点东西,也不会向别人要一点东西。孟子就是希望君子爱利,取之有道,获之有道,与之遵道,对有悖道义“求富贵利达”的人应以之为耻。“非其有而取之非义也”[40],不是自己应有的而获取,那就是不义。“其交也以道,其接也以礼,斯孔子受之矣”[41],人家与你交往合乎道,与你接触合乎礼,这样孔子也会接受礼物的。也就是说合礼则受,合道可取可与。“非其道,则一箪食不可受于人;如其道,则舜受尧之天下,不以为泰”[42],如果不合道义,即使一碗饭也不能接受;如果合乎道义,那舜接受尧的天下,也不过分。人与人之间的授受、给予、获取皆需合乎道义。“不义之禄而不食……不义之室而不居”[43]如果哥哥的俸禄是不义之禄,那么其购买的食物也不食用,其拥有的房产也不居住。总之,在义利面前,首先是舍生取义,其次是先义后利,再次是以义待利。《大学》云:“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44]一个国家不应该以财货为利益,而应该以仁义为利益。强调一国之君应使国人以义为先、见利思义。也就是孟子所说的“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无义不取,无义不与,惟义是举,这就是孟子的义利观。
孟子虽言“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但孟子只是“轻利”,并不是杜绝求利的欲望而单纯地追求义。孟子重义轻利,是不言私利,反对见利忘义,更反对因利而害义。孔子言“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45],说明孔子也不反对“求富”、“恶贫”。孟子重“义”轻“利”,提倡“以义为先,不必曰利”的观点,言明人们在待人接物中,只有先讲求“义”,才可追求对社会和他人没有伤害的大利。后来董仲舒讲“仁人者,正其道不谋其利”,朱熹讲“必以仁义为先”,都是申发孟子义利观。因此,关于义利问题,孟子主张重义轻利、以义为先,就是希望人们在合乎“义”的前提下,去获取正当的、更长远、更大的“利”,从而在这个支点上平衡社会的利益关系。
孔子“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虽然没有辨别义利之间的辩证关系,也没有论述如何对待“利”,却明确了“义利”的社会属性,为儒家的义利观打下了深厚的基础,并被孟子发扬光大。孟子崇尚的“义”,提出舍生取义的取舍之道,强调“义”是人应追求的一种目标。孟子要求人们在“生”与“义”、“利”与“义”的抉择中,应该舍“生”取“义”。孟子“仁义”思想中,“仁”虽承接孔子,“义”却具有思想延展性和独特性。孟子人性论中提到的“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说明“羞恶之心”是“义”的萌芽。此外,孟子将“仁”和“义”联系起来,说:“仁,人心也;义,人路也。”[46]也就是讲“仁”是人的心,“义”是人的路,“仁”体现在人之心,即人先天的资质上;而“义”体现在人之为,即人后天的行动上。因此他主张“居仁由义”,认为只有后天讲究义的人,才可以在先天的基础上真正成为一个“仁”人。孟子把“义”比喻为“人路”,将此视为一个人的人生之路中的阳光大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