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反申请书
⊙ 操作实务


重点法条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十五条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该反申请如果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该反申请如果是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2.《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三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文书定义
反申请,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诉讼法上称为“本诉”),本诉被申请人以本诉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向受诉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以达到动摇、抵消或者吞并本诉的目的,这种反守为攻的仲裁程序称之为反申请(诉讼法上称为“反诉”)。反申请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申请人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申请人仲裁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仲裁反申请书,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本诉的被申请人以本诉的申请人为反诉被申请人,向受诉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时采用的一种法律文书。
适用情形
仲裁反申请书,在本诉中,被申请人为了动摇、抵消或者吞并申请人的仲裁主张,以本诉申请人为反诉被申请人,向受诉仲裁委员会提出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时适用。
注意事项
(一)反申请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反申请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双重性。反申请是本诉被申请人向本诉申请人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反申请的申请人即是本诉的被申请人,反申请的被申请人即是本诉的申请人。因此,反申请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在仲裁程序中的地位具有双重性。
2.反申请的请求具有独立性。反申请具备仲裁成立的要件,是一种独立之诉。反申请虽然是本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出的反请求,但它并不因此必然地依赖本诉而存在。被申请人提出的反申请本身具备提起仲裁的要件,即使本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反申请依然能够独立存在,可以作为独立的案件提请仲裁委员会裁决。
3.反申请的目的具有对抗性。反申请之所以在本诉中提起,其目的是动摇、抵消或者吞并本诉申请人的仲裁主张,以达到维护其自身利益的目的。反申请的请求事项与本诉请求事项相对立,反申请借助本诉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委员会可以合并审理。
4.反申请与本诉有牵连性。反申请之所以产生和形成,是因为它与本诉有牵连,如果没有牵连则不叫反申请,而是另外的仲裁申请。这种牵连主要表现在:反申请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与本诉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互为对方当事人;反请求与本诉请求基于同一法律事实。
反申请最大的特点在“反”上,这里的“反”揭示了反申请与本诉发生时空上的不可逆性,也就是说:只有先存在本诉,反申请才有可能发生,反申请在这一点上对本诉具有依赖性。
(二)反申请与反驳的区别
反申请不同于反驳。反驳,是指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法律的辩驳和否定,具体包括:提供相反的证据,部分或者全部推翻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提出法律依据,论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部分或者全部不成立。反驳是被申请人依法享有的仲裁权利,也是被申请人在仲裁中经常采用的防御性手段。
反驳的目的也是使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无法实现,但它并不向申请人提出独立的仲裁请求。反驳是被申请人的单纯防御行为,反申请则是通过发动进攻来进行防御。区分反申请和反驳,关键在于被申请人是否向申请人提出独立的仲裁请求,主要区别有以下三点:
1.性质不同。反申请是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本诉提起的,是一种独立之诉,具有诉的性质。反驳只是被申请人否定申请人的一种仲裁手段,不是独立之诉,不具有诉的性质。
2.前提不同。反申请以承认本诉的存在为前提,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加以动摇、抵消或者吞并。反驳以否定申请人提出的部分或全部仲裁请求为前提。
3.目的不同。反申请的目的除动摇、抵消或者吞并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使本诉的申请人败诉外,还对本诉的申请人提出了独立的反请求,主张独立的仲裁权利。反驳的目的只是否定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没有独立的仲裁请求。
(三)提起反申请的条件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3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9条、第35条,《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结合仲裁工作实践,反申请与提起本诉的仲裁申请一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反诉申请人是与反诉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反诉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反诉请求和事实、理由;(https://www.daowen.com)
4.反申请与本诉必须在事实或者法律上有牵连;
5.反申请应当在本诉的答辩期限内提出,答辩期满后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案提起仲裁;
6.反申请只能是本诉被申请人向本诉申请人提起,并按本诉申请人人数提交反申请书副本;
7.反申请只能向受理本诉的仲裁委员会提起;
8.反申请事项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和受诉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9.反申请与本诉必须是同一仲裁庭审理。
(四)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4条、第35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分别作如下处理:
1.被申请人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反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审理,并依法给予反诉被申请人十天的答辩期限;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
2.被申请人在答辩期届满后提出反申请的,为节约仲裁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仲裁委员会可以先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没有异议的,可以受理反申请并合并审理;申请人有异议的,告知另案申请仲裁。
3.反申请应当另案申请仲裁的,应书面告知另案提起仲裁。
4.争议事项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受理或者管辖范围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
(五)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10条之规定,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的字、词、句,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争议解决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说服其实事求是地修改。当事人坚持不修改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原因是:仲裁委员会有义务伸张法律正义,不能充当违法行为和不道德、不文明行为的传播者、支持者。
(六)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5条之规定,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审理的,仲裁审理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本诉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本诉被申请人提起反申请的,可以缺席裁决。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第三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二)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五)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六)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3.《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四条 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申请仲裁的权利。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不熟悉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五条 处理人事争议,应当注重调解,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条 原告在起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修改后提起诉讼。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