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申请书

指定管辖申请书

⊙ 操作实务

图示

重点法条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文书定义

指定管辖申请书,是指接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时采用的一种法律文书。(https://www.daowen.com)

适用情形

指定管辖申请书,在仲裁委员会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时适用。

注意事项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3条,《民事诉讼法》第36条之规定,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时,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接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拒绝接受移送,或者接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问题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都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相关的仲裁委员会之间产生管辖争议后,存在一个矛盾,即应该由哪一个仲裁委员会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的问题。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可能出现争相管辖或者都不管辖的局面。本书认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三种情况处理如下:

(1)最先受理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决定移送管辖,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拒绝接受移送的,由决定移送的仲裁委员会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2)接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收到移送案件后,认为该案也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由接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3)案件尚未受理,相关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或者出现争相管辖,甚至都不管辖的情况下,相关的仲裁委员会都有义务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3.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应当递交指定管辖申请书,论述本委对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事实和理由,或者阐释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委管辖的事实和理由,或者说明仲裁委员会之间管辖争议的焦点,提出应当由某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建议及法律依据。

4.已经有仲裁委员会报请指定管辖的,其他相关仲裁委员会可以不再重复报请,但应当关注并等待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的指示。

相关法条

详见第351页065号《管辖异议书》之“相关法条”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