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案件决定书
⊙ 操作实务


重点法条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三条第一款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第三十一条 对不符合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不符合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文书定义
决定书,是指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过程中,为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就程序性问题作出书面处理时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决定书由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口头决定的,记入笔录。
适用情形
本决定书,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决定撤销案件时适用。
注意事项
(一)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3条、第31条、第32条之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应当予以撤销,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案件,不应撤销,应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案件需要撤销的,在报请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以撤销,并将撤销案件的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案件撤销后,仲裁庭不再恢复审理。
(二)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0条、第32条之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发现仲裁申请不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不应当受理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1.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2.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4.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三)关于仲裁申请超过一年仲裁时效的问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是冲突的,本书的观点是:
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即当事人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建议当事人不申请仲裁;如当事人坚持申请仲裁的,应当依法受理,不宜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案件受理后,仲裁委员会不应对仲裁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决。对方当事人提出时效抗辩的,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决驳回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能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撤销案件。仲裁委员会对时效问题应当保持中立,不宜主动审查和释明。
相关法条
详见第540页088号《准许撤诉决定书》之“相关法条”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