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建议书

仲裁建议书

⊙ 操作实务

图示

重点法条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五条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 (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仲裁建议书、调解书、裁决书、送达回执等。

副卷包括:评议记录、立案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会议笔录、底稿、结案审批表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

5.正确处理司法建议工作与审判执行工作的关系,坚持以做好审判执行工作为出发点,同时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延伸审判职能的作用。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普遍存在的工作疏漏、制度缺失和隐患风险等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提出司法建议。

6.提出司法建议要坚持必要性、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原则,做到把握问题准确,分析问题透彻,依据充足,说理充分,建议客观合理,方案切实可行,行文严谨规范,确保建议质量,符合保密规定。

9.司法建议书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制作,一般包括首部、主文和尾部三部分。

首部包括:法院名称、司法建议书、司法建议书编号、主送单位(被建议单位)名称。

主文包括:在审理和执行案件中或者相关调研中发现的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对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提出的具体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尾部包括:院印和日期。如需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应当列明抄送单位全称。

文书定义

仲裁建议书,是指仲裁委员会在调查研究或者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突出的问题,为避免重大争议、集体争议及不良后果的发生,待调研结束或者案件审理结案后,向该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帮助其改进和完善相关工作时采用的一种法律文书。

适用情形

仲裁建议书,在仲裁委员会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突出问题时,建议并帮助该单位改进、完善相关工作时适用。

注意事项

(一)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5条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第5条、第6条规定,仲裁委员会要正确处理仲裁建议与调解仲裁工作的关系,坚持以做好调解仲裁工作为出发点,同时发挥仲裁建议延伸调解仲裁职能的作用。

仲裁委员会通过调查研究或者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发现有关单位普遍存在的工作疏漏、制度缺失、隐患风险及方式方法等问题,应当及时提出仲裁建议。仲裁建议要坚持必要性、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原则,做到把握问题准确,分析问题透彻,依据充足,说理充分,建议客观合理,方案切实可行,行文严谨规范,确保建议质量,符合保密规定。仲裁建议书,不得披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第7条,《民事诉讼法》第114条之规定,仲裁委员会发现的下列问题,可以向相关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提出仲裁建议,必要时可以抄送该单位的上级机关、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1.涉及社会发展、稳定等重大问题需要相关方面积极加以应对的;

2.相关行业或者部门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3.相关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管理、方式方法等存在严重漏洞或者重大风险的;

4.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威胁,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5.涉及劳动者权益等民生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6.法律规定的有义务协助调查的单位拒绝或者妨碍调查,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7.拒不履行仲裁委员会生效文书,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8.发现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9.仲裁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尚未彻底解决,或者有其他问题需要有关部门继续关注的;

10.其他确有必要提出仲裁建议的情形。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第8条、第12条至第14条之规定,提出仲裁建议,应当以仲裁委员会的名义制作仲裁建议书,及时送达被建议的单位。必要时,仲裁委员会可以将相关材料一并送达被建议的单位。仲裁建议书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针对个案中反映的具体问题制作的个案仲裁建议书。个案仲裁建议书一般应当在所涉案件审理结案后或者执行、涉诉信访案件办结后,及时制作发送。

2.针对某一类案件中反映的普遍性问题制作的类案仲裁建议书。

3.针对一定时期劳动关系发展中存在的普遍性、系统性问题制作的综合仲裁建议书。根据实际需要,综合仲裁建议书可以附相关调研报告、仲裁工作报告(白皮书)等材料。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第9条之规定,仲裁建议书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制作,一般包括首部、主文和尾部三部分。(https://www.daowen.com)

1.首部包括:仲裁委员会名称、仲裁建议书、文书编号、主送单位(被建议单位)名称。

2.主文包括:在调解仲裁案件中或者相关调研中发现的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对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提出的具体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尾部包括:仲裁委员会印章和日期。如需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开办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应当列明抄送单位的全称。

(五)仲裁建议只是仲裁委员会提供的参考性的建议,不具有强制性。被建议的单位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可以部分接受,也可以部分不接受,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

7.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下列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向相关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提出司法建议,必要时可以抄送该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

(1)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需要相关方面积极加以应对的;

(2)相关行业或者部门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3)相关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管理中存在严重漏洞或者重大风险的;

(4)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威胁,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5)涉及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民生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6)法律规定的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执行,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7)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8)发现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9)诉讼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尚未彻底解决,或者有其他问题需要有关部门继续关注的;

(10)其他确有必要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

8.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应当制作司法建议书。

司法建议书包括以下类型:

(1)针对个案中反映的具体问题制作的个案司法建议书;

(2)针对某一类案件中反映的普遍性问题制作的类案司法建议书;

(3)针对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普遍性、系统性问题制作的综合司法建议书。根据实际需要,综合司法建议书可以附相关调研报告、审判工作报告(白皮书)等材料。

12.个案司法建议书一般应当在所涉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或者执行、涉诉信访案件办结后,及时发送。

13.司法建议书应当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发送,不得以法院内设机构或者个人名义发送。拟向上级党委、人大、政府及其部门提出的司法建议书,必要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法院发送。

14.司法建议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建议单位。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将相关材料一并送达被建议单位。

15.司法建议起草部门应当及时将司法建议书、被建议单位反馈意见及相关材料整理立卷,移送档案管理部门集中归档。

20.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培训、经验交流等工作。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开展司法建议专项培训,增强法官司法建议工作能力,提升司法建议书制作水平。组织司法建议经验交流活动,推荐优秀司法建议书,推广工作经验和方法,努力提高司法建议工作水平。

21.积极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对司法建议工作的支持,推动将司法建议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22.加强与新闻媒体等社会各个方面的合作,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大司法建议宣传力度,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努力赢得社会各界对司法建议工作的理解、尊重和支持,为司法建议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