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件回执
⊙ 操作实务


重点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29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文书定义
收件回执,是指申请人在提起仲裁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或者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后,仲裁委员会认为不能立即受理,决定先接收其申请材料,承诺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的情况下,由仲裁委员会出具的,用以证明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材料的一种法律凭证。
收件回执应当制作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一份由仲裁委员会入卷归档。
适用情形
收件回执,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或者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后,仲裁委员会认为不能立即受理,决定先接收其申请材料时适用。
注意事项
(一)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9条第4款、第5款之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
1.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材料齐备,但仲裁委员会认为不能立即受理其仲裁申请的;
2.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后,仲裁委员会认为不能立即受理其仲裁申请的。
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材料齐备,或者按照要求补正全部材料后,仲裁委员会决定立即受理的,可以不出具收件回执,直接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其仲裁申请。
(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之规定,仲裁委员会出具收件回执,应当告知申请人以下两个事项:
1.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2.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人事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规定的 “三日”、 “五日”,指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