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信

介绍信

⊙ 操作实务

图示

图示

重点法条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文书定义

介绍信,是指仲裁委员会派人到有关单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或者商洽、联系工作时使用的一种介绍性函件。

适用情形

介绍信,在仲裁委员会派人到有关单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或者商洽、联系工作时适用。

注意事项

(一)介绍信具有介绍、证明的双重作用,可以让对方了解来人的身份和目的,以便得到对方的信任和支持,从而配合仲裁委员会办理好各项工作。

仲裁委员会派人到有关单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或者商洽、联系工作时,应当出具介绍信,介绍所派人员的姓名和人数,说明需要联系的工作内容及需要商洽的事项。

(二)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1条,《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规定,仲裁工作人员到有关单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或者商洽、联系工作时,除出具介绍信外,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或者身份证明,供接受介绍信的单位核实身份。经核实无误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调查或者商洽、联系工作。

(三)书写介绍信,用语应当谦和,尽量使用协商语气,做到有礼有节,切忌命令口吻、语言生硬,不尊重对方。

(四)介绍信应当注明有效期限,具体天数用大写汉字数字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