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建议书
⊙ 操作实务

重点法条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七、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仲裁的相互衔接,共同做好争议处理工作
调解和仲裁衔接是解决争议的有效工作机制。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争议处理工作,提高争议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对未经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在乡镇、街道、企业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就近就地解决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调解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的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受理,对合法的调解协议,可以出具仲裁调解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第六条 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文书定义
调解建议书,是指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后,根据案件情况,建议当事人先到基层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就近就地解决争议而采用的一种法律文书。
适用情形
调解建议书,在仲裁委员会建议当事人先到基层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时适用。
注意事项
(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第7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6条之规定,结合仲裁工作实践,仲裁委员会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对未经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标的不大,争议较小,不宜直接受理其仲裁申请的,可以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建议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基层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就近就地解决争议。
2.仲裁委员会发出调解建议书的目的有以下两个方面:
(1)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职能作用,让一部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标的不大,争议较小的案件化解在基层,避免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经费支出,减轻当事人的讼累;
(2)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呈上升态势,处理难度加大的情况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压力。
3.仲裁委员会与调解组织的性质不同,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持居中立场,未经裁决,不得发表裁决意见,影响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因此,调解建议书,只需建议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即可,无须告知其他事项。
4.调解建议书只是仲裁委员会的一种调解建议,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拒绝到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坚持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仍然应当审查立案。
(二)调解建议书与调解委托书不同,主要区别有以下两点:
1.对未经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直接受理其仲裁申请的,无须当事人同意,可以建议当事人到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调解,但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2.经调解组织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能再建议当事人到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当事人经仲裁委员会作思想工作后,就争议事项达成基本共识,双方都愿意到调解组织调解处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https://www.daowen.com)
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第二十一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
口头申请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当场记录。
第二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没有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
第二十七条 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第二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未按前条规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
第二十九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三十条 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做好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属于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在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
(二)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
(三)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未达成一致的;
(四)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五)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六)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七)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八)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