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 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仲裁阶段)

⊙ 操作实务

图示

重点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文书定义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是指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证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情况的一种法律文书。

适用情形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仲裁委员会证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情况时适用。

注意事项

(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与劳动者身份证明相似,都是证明身份情况,不同点是:

1.劳动者提供身份证明,目的是证明自己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目的是证明能够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谁,而不是证明该负责人是本案的当事人,只有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书才能证明该单位是本案的当事人。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4条之规定,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法人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其他组织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

(三)根据《民法通则》第38条、第43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条之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准许。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其他组织对它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四)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1条、第130条之规定,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仲裁,并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仲裁行为有效。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更换的,参照法定代表人的更换执行。

仲裁委员会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仲裁文书的,应当送交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