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正材料告知书

补正材料告知书

⊙ 操作实务

图示

图示

重点法条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文书定义

补正材料告知书,是指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材料中,因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等原因,不符合案件受理的法定条件,仲裁委员会当场或者自收到仲裁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时所采用的一种法律文书。

适用情形

补正材料告知书,在仲裁委员会告知申请人补正仲裁申请材料时适用。

注意事项

(一)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9条第1款、第2款,《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申请材料应当具备以下五个条件;否则,可能导致被申请人无法答辩,仲裁庭也无法审理:

1.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均要明确具体;(https://www.daowen.com)

3.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4.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及事实、理由;

5.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和管辖范围。

(二)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9条、第29条第4款、第5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之规定,当事人提起仲裁时,只须提交规范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明自己享有诉权的相关材料即可。

1.仲裁申请材料不规范、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补正材料告知书》,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申请人证明自己享有诉权的证据材料,具体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与劳动者的关系证明;劳动者死亡的,还应提交死亡证明;

(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件;

(3)劳动者近亲属提起仲裁的,提交近亲属的身份证明及其与当事人之间亲属关系的证明;

(4)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5)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6)委托代理人的出庭函件、执业证照、身份证明;

(7)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及生效证明;

(8)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明材料。

3.证明申请人提出的主张是否得到支持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案件时,向申请人送达《限期举证通知书》,指定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不应要求申请人在提起仲裁时一并提交,更不应在《补正材料告知书》中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否则,就剥夺了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权利,《限期举证通知书》也就失去了意义,且违法了法律关于限期举证的规定。

(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之规定,为防止申请人无限期地补正材料,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本书认为:应当要求申请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补正材料,并告知逾期补正的法律后果。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九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条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规定的 “三日”、 “五日”,指工作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