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审理决定书
⊙ 操作实务


重点法条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四十六条 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https://www.daowen.com)
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者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文书定义
决定书,是指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过程中,为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就程序性问题作出书面处理时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决定书由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口头决定的,记入笔录。
适用情形
本决定书,在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过程中,因出现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中止案件审理时适用。
注意事项
(一)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6条,《民事诉讼法》第150条之规定,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审理: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仲裁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的;
7.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或者司法鉴定的;
8.公告送达的;
9.其他需要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
案件需要中止审理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以中止审理,并将中止审理的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6条之规定,决定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恢复仲裁程序时,不必撤销原决定,从仲裁委员会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仲裁时起,中止审理的决定即失去效力。
相关法条
详见第540页088号《准许撤诉决定书》之“相关法条”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