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执行申请书
⊙ 操作实务


重点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第四百四十二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四百六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文书定义
支付令执行申请书,是指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出支付令后,用人单位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或者提出的异议被人民法院驳回时,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强制用人单位给付支付令确定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一种法律文书。
适用情形
支付令执行申请书,在用人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或者提出的异议被人民法院驳回的情况下,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时适用。
注意事项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时,应当符合下列六个条件:
1.支付令已经生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或者提出的异议被人民法院驳回时,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支付令生效后,劳动者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
2.执行申请人是支付令中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执行申请人应当是生效支付令中的实体权利人,在用人单位不履行义务时,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支付令的行为人。当作为权利人的劳动者死亡时,其继承人可成为支付令的执行申请人。
3.执行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42条,《民事诉讼法》第239条之规定,支付令生效后,劳动者应当在2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支付令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支付令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支付令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支付令生效之日起计算。
没有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劳动者就失去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人民法院不再强制执行支付令。如果因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4.申请执行的支付令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的支付令,其给付内容仅限于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即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具体金额。
5.用人单位在生效支付令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62条之规定,支付令生效后,劳动者应当向作出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0条、第22条、第28条之规定,劳动者申请执行支付令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五个方面的材料:
1.书面执行申请书。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应当提交书面执行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执行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执行的请求事项;
(3)申请执行的事实和理由,如有可能,还应提供被执行财产的具体位置、状态、价值等;
(4)执行申请人签名或者捺印,注明申请执行的日期。
如果劳动者提交书面执行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提出口头申请,但要讲明申请执行的事项、理由等情况,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并向劳动者宣读后,交劳动者签名或者捺印予以确认。
2.证明支付令生效的相关证据。申请执行的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并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明支付令生效的相关证据。
3.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是确认申请人是支付令中确定的权利人的重要文件。劳动者申请执行支付令,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
4.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应当提交的材料。支付令中确定的权利人的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作为执行申请人的,除提交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的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关于继承或者权利承受情况的相应证明。
5.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除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名或者捺印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处分标的物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https://www.daowen.com)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三十三条 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
第四百三十四条 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同一支付令申请中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
第四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第四百三十六条 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
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
第四百三十七条 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
(二)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
(三)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
(四)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第四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或者驳回异议裁定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裁定准许。
债务人对撤回异议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七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0.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22.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缴纳申请执行的费用。
28.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调查所需的材料可以进行复制、抄录或拍照,但应当依法保密。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第十二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第二十七条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 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