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宣告笔录

裁决宣告笔录

⊙ 操作实务

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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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第十八条 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应当着正装,佩戴仲裁徽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文书定义

裁决宣告笔录,是指仲裁庭作出裁决后,依法向当事人公开宣告裁决内容时,用来记录裁决宣告情况的一种法律文书。

适用情形

裁决宣告笔录,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向当事人公开宣告裁决内容时适用。

注意事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8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18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41条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仲裁工作实践,仲裁庭宣告仲裁裁决,应当注意以下八个方面的问题:

1.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2.仲裁庭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裁决。

3.宣告裁决,仲裁庭组成人员应着正装、佩戴仲裁徽章,树立仲裁庭的良好形象。

4.宣读裁决书,要求仲裁员庄重严肃、语气平和、声音宏亮、语速适中、不卑不亢、理直气壮,维护法律尊严。

5.裁决书宣读完毕后,仲裁庭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服从裁决以及不服从裁决的理由。

6.无论当事人是否服从裁决,仲裁庭都应当告知当事人起诉、复议、撤销权利及期限,告知起诉法院、复议部门、撤销法院及逾期的法律后果。

7.耐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对当事人不理解或者感到困惑的问题,仲裁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及风险提示,做好不服裁决一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8.仲裁庭应当庭向当事人送达裁决书,当事人拒不签收裁决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笔录中记明。仲裁员、书记员在笔录上签名后,应当将笔录交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捺印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捺印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https://www.daowen.com)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三条 仲裁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期间。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仲裁期间的计算和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当事人就该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先行出具调解书。当事人对先行裁决不服的,可以依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

人民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