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申请书

支付令申请书

⊙ 操作实务

图示

图示

重点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文书定义

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劳动者的申请,向用人单位发出限期履行给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义务的法律文书。

支付令申请书,是指劳动者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发出支付令,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一种法律文书。

适用情形

支付令申请书,在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协议,劳动者请求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时适用。

注意事项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7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后,为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启动督促程序的权利,用人单位不享有此特权。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并不是所有的劳动人事争议请求事项都可以申请支付令:

1.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214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39条之规定,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应同时具备以下11个条件;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劳动者与支付令主张的权利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支付令的请求事项明确具体;

4.请求给付的是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5.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其他劳动人事争议纠纷;

7.支付令能够送达用人单位;

8.劳动者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9.用人单位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10.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11.劳动者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符合上述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劳动者;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劳动者不予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至第217条、第239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31条、第434条至第4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7条之规定,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的支付令,应当从以下九个方面去把握:

1.劳动者申请支付令,应当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2.申请支付令的期间为二年,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之日起或者调解协议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调解协议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调解协议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劳动者申请支付令,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申请书副本。

4.劳动者提出支付令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劳动者是否受理。

5.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经审查劳动者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向用人单位送达支付令,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用人单位在十五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劳动者可以在2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6.人民法院收到用人单位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区分情况作如下处理:

(1)劳动者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同一支付令申请中向用人单位提出多项支付请求,用人单位仅就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

(2)劳动者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用人单位提出支付请求,多个用人单位中的一个或者几个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3)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劳动者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

(4)经形式审查,用人单位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A.《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

B.《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

C.《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

D.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5)用人单位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6)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提出的书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用人单位提出的口头异议无效。

(7)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或者驳回异议裁定前,用人单位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裁定准许。用人单位对撤回异议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支付令自行失效,劳动者的权利救济途径如下:

(1)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组织的调解下,就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劳动者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支付令自行失效,转入诉讼程序,劳动者可以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劳动者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8.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劳动者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支付令的劳动者不同意提起诉讼的,不影响其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https://www.daowen.com)

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劳动者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未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劳动者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

9.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可以申请支付令,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直接起诉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其他劳动人事争议,视为托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托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七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五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二十九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第四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

(二)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

(三)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

(四)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本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第四百三十一条 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第四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

(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第四百三十三条 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

第四百三十四条 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同一支付令申请中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

第四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第四百三十六条 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

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

第四百三十七条 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

(二)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

(三)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

(四)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第四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第四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或者驳回异议裁定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裁定准许。

债务人对撤回异议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百四十条 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不影响其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百四十一条 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未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

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

第四百四十二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