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后调解笔录
2026年02月23日
庭后调解笔录
⊙ 操作实务



重点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https://www.daowen.com)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在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及风险提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文书定义
调解笔录,是指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书记员用来记录调解过程及调解结果,并且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调解笔录分为:庭前调解笔录、庭中调解笔录及庭后调解笔录三种。
适用情形
庭后调解笔录,在仲裁委员会宣布闭庭后,作出裁决前,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时适用。
注意事项
详见第394页076号《庭前调解笔录》之“注意事项”部分
相关法条
详见第394页076号《庭前调解笔录》之“相关法条”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