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文书
⊙ 操作实务


重点法条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二)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五)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六)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https://www.daowen.com)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文书定义
1.移送管辖函,是指仲裁委员会决定将案件移送管辖时,用来与接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商洽移送事宜而采用的一种法律文书。
2.案卷移送回证,是指由作出移送管辖决定的仲裁委员会制作的,用以证明接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收到所移送的案卷资料的一种凭证。案卷移送回证,既是移送管辖行为的证明,也是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接受移送管辖的证明,是仲裁委员会之间发生移送管辖关系的凭证。
适用情形
1.移送管辖函,在仲裁委员会之间商洽移送管辖事宜时适用。
2.案卷移送回证,在仲裁委员会将案卷资料移交给接受移送管辖的仲裁委员会时适用。
注意事项
(一)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3条,《民事诉讼法》第36条之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发现该案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并制作移送管辖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对移送管辖的案件,接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在此,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的,负责移送的仲裁委员会无须另行制作移送管辖函件,持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下发的指定管辖决定书,主动联系被指定管辖的仲裁委员会,移送案卷资料即可。
2.自行决定移送管辖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制作移送管辖函件,主动与接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联系,商洽好有关的移送事宜,切忌命令口吻、语言生硬,做到不卑不亢、有礼有节。
3.决定移送管辖的仲裁委员会递交移送管辖函件后,应当一并移交案件的全部案卷资料。待清点无误后,请接收案卷资料的工作人员在案卷移送回证上签字、盖章。对移送的案卷资料,接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清点核实后,予以签收。
4.接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拒绝接受移送,或者接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亦不属于其管辖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问题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都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更不能强行移送。
(二)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5条之规定,案件移送管辖的,接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
相关法条
详见第351页065号《管辖异议书》之“相关法条”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