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许撤诉决定书
⊙ 操作实务



重点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2]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https://www.daowen.com)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文书定义
决定书,是指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过程中,为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就程序性问题作出书面处理时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决定书由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口头决定的,记入笔录。
适用情形
本决定书,在仲裁委员会不准许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时适用。
注意事项
(一)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38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撤回仲裁申请(即撤诉),经仲裁委员会审查,如当事人的撤诉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准许撤诉,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仲裁:
1.撤诉行为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
2.当事人在被欺诈、被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下撤诉的;
3.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4.当事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5.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6.当事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
7.庭审辩论终结后申请人申请撤诉,被申请人不同意,且仲裁委员会不准许的;
8.其他不宜准许撤诉的情形。
(二)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8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38条,《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仲裁委员会决定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的,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三)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82条之规定,在仲裁活动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仲裁权利义务,裁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诉讼。但该第三人在仲裁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仲裁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相关法条
详见第540页088号《准许撤诉决定书》之“相关法条”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