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

⊙ 操作实务

图示

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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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条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第十八条 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应当着正装,佩戴仲裁徽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文书定义

勘验,是指仲裁庭对与案件有关的物证、现场等亲临查看、了解与检验,以发现和固定争议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仲裁活动。

勘验笔录,是指仲裁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通过亲临查看、了解、检验等方式,对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将勘验情况记入笔录并作为证据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

勘验笔录可以用文字记载,也可以拍照、录像、绘图或制作模型等。通过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后制作勘验笔录,作为获取证据的方法不但历史悠久,而且各国法律均有所规定,并在司法、仲裁实践中得到广泛采用。

适用情形

勘验笔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勘验物证和现场时适用。

注意事项

(一)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18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0条、第21条,《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80条、第138条、第1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0条、第60条之规定,勘验工作需要注意以下八个方面的问题:

1.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 《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勘验取证;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勘验取证。

2.仲裁委员会指派负责勘验物证、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向物证、现场所有人、保管人及在场当事人、被邀参加的单位或者个人出示《仲裁员证》;否则,相关人员可以拒绝接受勘验工作。

3.邀请物证、现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工作的进行。

4.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5.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勘验结果制作成为《勘验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勘验结果。《勘验笔录》要由勘验人、记录人、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被邀参加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场知情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6.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7.勘验笔录是法定证据的一种,必须准确无误,如实反映勘验的情况和结果。勘验人员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勘验的言语和方式。

8.开庭审理案件时,应当宣读勘验笔录。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勘验人发问,可以要求重新进行勘验;是否准许,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3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5条之规定,勘验人、记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处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十六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https://www.daowen.com)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第六十条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第八十条 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