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正文书决定书

补正文书决定书

⊙ 操作实务

图示

图示

重点法条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五十三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

2.《法官行为规范》

第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宣告或者送达后发现文字差错

(一) 对一般文字差错或者病句,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收回裁判文书,以校对章补正或者重新制作裁判文书;(https://www.daowen.com)

(二) 对重要文字差错或者病句,能立即收回的,当场及时收回并重新制作;无法立即收回的,应当制作裁定予以补正。

文书定义

决定书,是指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过程中,为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就程序性问题作出书面处理时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决定书由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口头决定的,记入笔录。

适用情形

本决定书,在仲裁委员会发现仲裁文书存在文字、计算错误或者遗漏事项的情况下,决定补正文书时适用。

注意事项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53条,《法官行为规范》第54条之规定,仲裁文书送达后,发现文书存在文字、计算错误或者遗漏事项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1.对一般文字差错或者病句,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收回仲裁文书,以校对章补正或者重新制作仲裁文书;

2.对重要文字差错或者病句,能立即收回仲裁文书的,当场及时收回并重新制作;无法立即收回的,应当制作决定书予以补正,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值得注意的是,补正笔误的对象不仅限于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和裁定书,还包括受理应诉手续、开庭通知、调解建议书、调解委托书、仲裁建议书等由仲裁委员会制发的各种仲裁文书。

相关法条

详见第540页088号《准许撤诉决定书》之“相关法条”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