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决定书
⊙ 操作实务


重点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六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https://www.daowen.com)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六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文书定义
复议决定书,是指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回避决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后,经仲裁委员会复议并告知当事人复议结果时采用的一种法律文书。
适用情形
复议决定书,在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进行答复时适用。
注意事项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之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回避决定,并依法申请复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将复议决定书送达复议申请人,告知复议的结果。
(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3条,《民事诉讼法》第44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的人员包括:仲裁员、记录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员等。
(三)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6条,《民事诉讼法》第46条之规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时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人决定;记录、翻译、鉴定、勘验等其他人员是否回避,由首席仲裁员决定。
相关法条
详见第375页071号《回避申请书》之“相关法条”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