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审理决定书

终结审理决定书

⊙ 操作实务

图示

图示

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https://www.daowen.com)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文书定义

决定书,是指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过程中,为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就程序性问题作出书面处理时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决定书由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口头决定的,记入笔录。

适用情形

本决定书,在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过程中,因出现终结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终结案件审理时适用。

注意事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之规定,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在仲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终结案件的审理:

1.申请人系自然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明确放弃仲裁权利的;

2.被申请人系自然人,死亡后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案件需要终结审理的,在报请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以终结审理,并将终结审理的决定书送达死者亲属和对方当事人。案件终结审理后,仲裁庭不再恢复审理。

相关法条

详见第540页088号《准许撤诉决定书》之“相关法条”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