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审理裁定书
⊙ 操作实务


重点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继续处理并裁决。
文书定义
裁定书,是指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案件审理时使用的一种处理程序性问题的法律文书。
适用情形
本裁定书,在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案件审理时适用。
注意事项
(一)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7条之规定,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继续处理并裁决。
案件需要终止审理的,在报请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以终止审理,并将终止审理的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案件终止审理后,仲裁庭不再恢复审理。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2条之规定,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https://www.daowen.com)
1.移送管辖的;
2.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3.等待另案仲裁、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4.正在等待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5.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6.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其他已受理仲裁申请的凭证、证明及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