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送达函
⊙ 操作实务

重点法条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三条 仲裁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期间。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仲裁期间的计算和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文书定义
委托送达函,是指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时,书面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劳动改造、监所、拘所等单位代为送达时使用的一种函件。
适用情形
委托送达函,在仲裁委员会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有关单位代为送达仲裁文书时适用。
注意事项
(一)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第3款,《民事诉讼法》第88条至第90条之规定,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仲裁委员会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强制性教育机构、监所、拘所等单位代为送达。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34条之规定,仲裁委员会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劳动改造、监所、拘所等单位代为送达的,应当出具委托送达函,并附需要送达的仲裁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方应当注明受送达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受送达人的工作单位、住所地、邮政编码、联系方式等详细情况;否则,受托方将无法有效送达。
(三)书写委托送达函,用语应当谦和,尽量使用协商语气,做到有礼有节,切忌态度生硬,使用命令口气,不尊重对方。
(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1条之规定,接受委托或者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仲裁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