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书
⊙ 操作实务


重点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十九条 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文书定义
答辩书,是指被申请人收到仲裁委员会送达的申请书副本后,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针对仲裁申请进行书面答复或者辩解时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
适用情形
答辩书,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复或者辩解意见时适用。
注意事项
(一)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0条第2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9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仲裁委员会送达的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逾期提交答辩书的,仲裁委员会仍应当接收,并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提交答辩书,也可以口头陈述答辩意见。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7条之规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到庭后,被申请人同意口头答辩的,为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诉累,仲裁委员会可以当即开庭审理,以便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被申请人要求书面答辩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和开庭审理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
(三)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1条之规定,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认为应当受理的,应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相关法条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第三十五条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该反申请如果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该反申请如果是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开庭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