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局裁决撤销申请书

终局裁决撤销申请书

⊙ 操作实务

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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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二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书定义

终局裁决撤销申请书,是指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撤销裁决的一种法律文书。

适用情形

终局裁决撤销申请书,在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时适用。

注意事项

(一)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第49条,《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6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终局裁决,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七个条件:

1.不服终局裁决,只有用人单位才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者不能申请撤销。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只能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用人单位只能向作出终局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不能向其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3.终局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的可以撤销的情形。

4.与终局裁决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否则,不得以用人单位的名义申请撤销。(https://www.daowen.com)

5.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否则,人民法院无法通知对方参与审判活动。

6.请求事项明确具体,事实清楚,理由正当、充分;否则,人民法院无法进行审理和裁判,甚至可能被裁定驳回撤销申请。

7.撤销申请属于该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和管辖的范围;否则,人民法院可能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第1款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还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亲自申请撤销的,还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但可以不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第3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6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时,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撤销申请或者撤销终局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终局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4条、第15条、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2条、第3条之规定,对于终局裁决,应当注意以下七个方面的问题:

1.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裁决,只能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用人单位不得申请撤销终局裁决。

2.仲裁裁决的类型以裁决书确定的为准。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3.双方当事人均不服终局裁决,劳动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撤销申请。

4.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后,用人单位仍不服终局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

5.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后,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终局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7.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第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