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决定书
⊙ 操作实务


重点法条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二)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https://www.daowen.com)
(五)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六)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文书定义
移送管辖决定书,是指仲裁委员会对已经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发现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决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时采用的一种法律文书。
移送管辖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随卷附送给接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
适用情形
移送管辖决定书,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发现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决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时适用。
注意事项
(一)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3条,《民事诉讼法》第36条之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发现该案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并制作移送管辖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对移送管辖的案件,接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
接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其管辖,或者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问题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5条之规定,案件移送管辖的,接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
相关法条
详见第351页065号《管辖异议书》之“相关法条”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