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出庭通知书

鉴定人出庭通知书

⊙ 操作实务

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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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文书定义

鉴定人出庭通知书,是指仲裁庭或者当事人对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为查清案件事实,仲裁委员会通知鉴定机构指派鉴定人参加开庭,接受仲裁庭和当事人质询时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

适用情形

鉴定人出庭通知书,在仲裁委员会通知鉴定机构指派鉴定人参加开庭,接受质询时适用。

注意事项

(一)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7条第2款,《民事诉讼法》第7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9条、第60条之规定,仲裁委员会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应当注意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1.仲裁庭或者当事人对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仲裁委员会可以通知鉴定机构指派鉴定人参加开庭,接受仲裁庭和当事人的质询;

2.鉴定机构接到仲裁委员会的出庭通知后,应当指派鉴定人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庭接受质询;

3.经仲裁委员会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4.鉴定人出庭,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及单位函件、专业职业证明等材料;

5.仲裁庭应当告知鉴定人,如实陈述以及作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

6.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专业人员可以向鉴定人发问。询问鉴定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鉴定人的言语和方式。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27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5条之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鉴定人到庭,并告知开庭的时间、地点。鉴定人在外地的,应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九条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第六十条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第八十条 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