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拒不到庭之庭审笔录
⊙ 操作实务














重点法条
详见第408页078号《庭审笔录》之“重点法条”部分
文书定义
庭审,即开庭审理的简称,是指仲裁庭在完成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后,依法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在确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仲裁庭上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一种仲裁活动。庭审是仲裁程序的核心阶段,也是体现仲裁员综合业务水平和驾驭庭审能力的关键阶段。
庭审笔录,是指仲裁庭在开庭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书记员用来记录开庭审理情况,并且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和裁决依据的一种法律文书。
适用情形
庭审笔录,在仲裁庭开庭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书记员用来记录开庭审理情况时适用。
注意事项
(一)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结合仲裁庭审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践,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双方都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仲裁庭可以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具体按照以下四个阶段共计18个程序进行:
第一,庭前准备阶段,包括以下5个程序:
1.书记员填写开庭时间、开庭地点、审理方式、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等基本情况;
2.书记员安排当事人、代理人、证人、专业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媒体记者及旁听人员到庭就坐;
3.书记员查清当事人、代理人及相关人员的到庭情况;
4.书记员宣布仲裁庭纪律;
5.书记员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入庭,向首席仲裁员(或者仲裁员)报告当事人、代理人及相关人员的到庭情况,告知仲裁员是否可以开庭。
第二,庭审准备阶段,包括以下5个程序:
1.4个宣布:
(1)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
(2)宣布案由;
(3)宣布审理方式,即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
(4)宣布开庭。
2.核对当事人及出庭人员的身份等基本情况,并为他们设置规范的简称,以便记录。
3.询问仲裁文书的送达情况,告知仲裁权利义务。
4.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5.告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第三,庭审终结阶段,包括以下5个程序:
1.合议庭休庭评议。
2.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申请人到庭并提出反申请的,仲裁庭应当继续开庭,依法缺席裁决;被申请人到庭但没有提出反申请的,仲裁庭可以按申请人撤诉处理。
3.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仲裁庭可以按被申请人撤回反申请处理。
4.告知当事人:申请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申请仲裁的,本委不予受理。
5.告知领取决定书的时间、地点,并询问当事人听清楚没有?
第四,庭审结束阶段,包括以下3个程序:
1.宣布闭庭;
2.仲裁员、书记员在庭审笔录上签名;
3.指导当事人校对庭审笔录,签名、捺印或者盖章予以确认。
当事人校对笔录有困难的,书记员应当向当事人宣读笔录内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当事人拒绝签名、捺印或者盖章的,仲裁庭应当将该情况记入笔录,向当事人释明法律后果后,及时作出裁决。
(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结合仲裁庭审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践,申请人到庭,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仲裁庭应当依法缺席审理、缺席裁决,具体按以下六个阶段共计29个程序(含11个小程序)进行:
第一,庭前准备阶段,包括以下5个程序:(https://www.daowen.com)
1.书记员填写开庭时间、开庭地点、审理方式、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等基本情况;
2.书记员招呼当事人、代理人、证人、专业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媒体记者及旁听人员到庭就坐;
3.书记员查清当事人、代理人及相关人员的到庭情况;
4.书记员宣布仲裁庭纪律;
5.书记员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入庭,向首席仲裁员(或者仲裁员)报告当事人、代理人及相关人员的到庭情况,告知仲裁员是否可以开庭。
第二,庭审准备阶段,包括以下6个程序:
1.5个宣布:
(1)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
(2)宣布案由;
(3)宣布审理方式,即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
(4)宣布开庭;
(5)宣布缺席审理、缺席裁决。
2.核对当事人及出庭人员的身份等基本情况,并为他们设置规范的简称,以便记录。
3.询问仲裁文书的送达情况,告知仲裁权利义务。
4.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5.告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法律后果。
6.宣布庭审准备阶段结束。
第三,庭审调查阶段,包括以下9个程序(含5个小程序):
1.宣布庭审调查阶段开始。
2.告知举证责任,明确庭审调查的顺序。
3.询问有无证人出庭作证?如果有,应当询问证人的姓名、证明事项,告知证人作证的权利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安排证人到休息室等候传唤。
4.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及所依据事实和理由,并询问有无补充?
5.代为宣读被申请人书面答辩意见(或者声明: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
6.根据申请人的陈述,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归纳争议焦点,并询问当事人意见,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
7.举证、认证阶段,包括以下5个小程序:
(1)申请人举证;
(2)仲裁庭出示调查、勘验、鉴定的证据,当事人发表意见;
(3)宣布举证结束;
(4)当庭释明:被申请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辩论和调解权利,本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5)对当事人提交的及仲裁庭调查、勘验、鉴定的证据进行认证,并阐明是否认定的理由。
8.仲裁庭就有关问题询问当事人。
9.宣布庭审调查结束。
第四,庭审小结阶段,包括以下3个程序:
1.归纳庭审小结。仲裁庭应当根据以下3个方面的事实,归纳庭审小结:
(1)申请人的陈述,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2)庭审调查阶段认定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
(3)各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
2.对庭审小结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3.宣布庭审小结完毕。归纳庭审小结的目的是: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让当事人知道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同时,也是为裁决打下基础。
第五,庭审终结阶段,包括以下3个程序(含6个小程序):
1.申请人作最后陈述。
2.仲裁庭决定“定期裁决”的,告知定期宣告裁决的时间、地点以及逾期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并询问当事人听清楚没有?
3.仲裁庭决定“当庭裁决”的,包括以下6个小程序:
(1)合议庭休庭评议;
(2)宣布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即裁决书的“审理查明”部分);
(3)阐述裁决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即裁决书的“本委认为”部分);
(4)宣告裁决内容;
(5)告知复议、起诉、撤销、执行权利及法律后果,并询问当事人听清楚没有?是否服从裁决?
(6)告知领取裁决书的时间、地点及法律后果,并询问当事人听清楚没有?
第六,庭审结束阶段,包括以下3个程序:
1.宣布闭庭;
2.仲裁员、书记员在庭审笔录上签名;
3.指导当事人校对庭审笔录,签名、捺印或者盖章予以确认。
当事人校对笔录有困难的,书记员应当向当事人宣读笔录内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当事人拒绝签名、捺印或者盖章的,仲裁庭应当将该情况记入笔录,向当事人释明法律后果后,及时作出裁决。
相关法条
详见第408页078号《庭审笔录》之“相关法条”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