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当事人系列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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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作实务

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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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文书定义

1.参加仲裁活动申请书,是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庭审辩论终结前,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请求参加仲裁活动的一种法律文书。

2.准许参加仲裁决定书,是指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第三人申请参加仲裁活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准许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时,专门用来答复该第三人,并通知双方当事人的一种法律文书。

3.不准许参加仲裁决定书,是指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第三人申请参加仲裁活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第三人没有利害关系,不准许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时,专门用来答复该第三人的一种法律文书。

4.追加当事人申请书,是指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案外的第三人有利害关系,在庭审辩论终结前,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请求追加该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的一种法律文书。

5.准予追加当事人决定书,是指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追加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仲裁委员会决定准予追加时,专门用来答复该当事人,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的一种法律文书。

6.不予追加当事人决定书,是指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追加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追加时,专门用来答复该当事人的一种法律文书。

7.追加当事人决定书,是指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后,庭审辩论终结前,发现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案外的第三人有利害关系,为防止遗漏当事人,决定依职权追加该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时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

适用情形

(一)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申请参加仲裁活动,仲裁委员会准许或者不准许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的,适用《参加仲裁活动申请书》《准许参加仲裁决定书》《不准许参加仲裁决定书》。

(二)当事人认为本案的处理结果与案外的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申请追加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以及仲裁委员会准许追加或者不准许追加的,适用《追加当事人申请书》《准予追加当事人决定书》《不予追加当事人决定书》。

(三)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案外的第三人有利害关系,决定依职权追加该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适用《追加当事人决定书》。

注意事项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81条、第82条、第232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3条之规定,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他们参加仲裁活动的方式以及享有的仲裁权利不同,具体情况如下:

1.追加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方式有三种:一是仲裁委员会依职权追加;二是仲裁委员会依当事人的申请追加;三是仲裁委员会根据案外第三人的申请追加。(https://www.daowen.com)

2.仲裁委员会准许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或者决定追加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当将《准许参加仲裁决定书》或者《准予追加当事人决定书》《追加当事人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及被追加的当事人。自然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庭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亲自参加仲裁活动的,还应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如果不需要委托代理人的,可以不提交授权委托书。

案外第三人申请参加仲裁活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准许的,《不准许参加仲裁决定书》送达该第三人即可,无需送达其他当事人,但应当将该情况告知其他当事人,并记入笔录。当事人申请追加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仲裁委员会不予追加的,《不予追加当事人决定书》送达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即可,无需送达其他当事人,但应当将该情况告知其他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3.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否则,仲裁委员会可能作出不准许参加仲裁活动的决定。

4.对双方当事人的仲裁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可以申请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参加仲裁活动,并有权提出仲裁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成为当事人。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仲裁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合并审理。

仲裁委员会没有通知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但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可以另案提起仲裁。第三人另案提起仲裁,可以合并审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合并审理。

5.对双方当事人的仲裁标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仲裁权利义务,裁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但该第三人在仲裁程序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撤回仲裁申请。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36条、第237条之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仲裁委员会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8条的规定,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仲裁委员会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仲裁申请人,原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作为另案被申请人,仲裁另案进行。

(三)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82条、第240条之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仲裁委员会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仲裁委员会裁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四)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50条之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案件,仲裁委员会调解时需要确定该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经第三人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裁决。

相关法条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第二百三十七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第二百四十条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