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裁决书
⊙ 操作实务



重点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2.《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三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四十八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当事人就该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先行出具调解书。当事人对先行裁决不服的,可以依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当事人权利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文书定义
裁决书,是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代表国家行使仲裁职权,对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按照法定程序审理终结后,以裁决方式解决争议的实体性问题而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先行裁决书,是指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需要延期开庭、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者另行计算审限,尚难以查清全部案件事实,为防止仲裁过分迟延给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工伤医疗等带来严重困难,就已经清楚的部分案件事实进行先行裁决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适用情形
先行裁决书,在全部案件事实尚未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就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先行裁决时适用。
注意事项
(一)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8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条、第51条之规定,仲裁委员会采用先行裁决方式处理案件的,要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1.先行裁决的适用条件。先行裁决在案件需要延期开庭、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者另行计算审限,全部案件事实一时难以查清,为防止仲裁过分迟延给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工伤医疗等带来严重困难的情况下采用。
2.先行裁决的适用范围。仲裁庭只能就案件中已经审理查清的部分事实,采取先行裁决。尚未查清的案件事实,不得滥用先行裁决。(https://www.daowen.com)
3.先行裁决的时间。仲裁庭先行裁决案件,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后,最终裁决作出前进行。
4.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对先行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5.当事人的执行权。先行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官行为规范》等法律规定,结合仲裁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践,先行裁决与一般裁决在文书制作上基本相同,也应当具备以下十二个方面的内容:
1.当事人及出庭人员的基本情况。根据《法官行为规范》第48条第1项之规定,裁决书首先要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准确叙述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及其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及其基本情况、代理权限等情况。
2.案件的启动及审理情况。根据《法官行为规范》第48条第1项至第3项之规定,裁决书应当叙述案件的受理情况、案由、仲裁庭组成、开庭审理、当事人及出庭人员到庭等情况;陈述先行裁决的事实和理由。独任庭转为合议庭的,应当写明转换程序的时间和理由;追加、变更当事人的,应当写明追加、变更的时间、理由等情况。
3.申请人诉称部分。根据《法官行为规范》第49条之规定,裁决书的申请人诉称部分,仲裁庭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代理人意见及当庭陈述等内容,简要、准确地归纳其仲裁请求、仲裁主张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公平、合理地分配“诉称内容”在整个裁决书中的篇幅。申请人提交证据的,还应当逐一记载证据的名称和证明事项。
4.被申请人辩称部分。根据《法官行为规范》第49条之规定,裁决书的被申请人辩称部分,仲裁庭应当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代理人意见及当庭陈述等内容,简要、准确地归纳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仲裁主张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公平、合理地分配“辩称内容”在整个裁决书中的篇幅。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仲裁庭还应当逐一记载证据的名称和证明事项。
5.证据认定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之规定,裁决书的证据认定部分,仲裁庭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结合双方的质证意见,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核,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仲裁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分别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有无及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和确认,并写明确认的理由。
6.审理查明部分。根据《法官行为规范》第48条第4项、第51条之规定,裁决书的审理查明部分,仲裁庭要根据申请人的陈述、被申请人的答辩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全面、客观、严密、准确地叙述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尤其是先行裁决涉及到的案件事实;如实叙述反申请、回避管辖、仲裁庭重组、延期开庭、中止审理、延期审理、委托司法鉴定、评估等重要事项。叙述案件事实,在用语措辞上,要尽量避免使用明显的褒贬词汇,防止矛盾激化,甚至引发新的、不必要的矛盾。
7.另查明部分。根据案件特点,有的事项不属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但与案件的裁决有关,该事项不宜写在“审理查明”中,可以另起一行,在“另查明”部分进行叙述,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最低工资标准、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可以在“另查明”部分叙述。
8.本委认为部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法官行为规范》第52条、第53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8条之规定,裁决书的本委认为部分,要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理清案件的法律关系。阐述对当事人答辩意见、辩论意见、代理意见等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责任大小及责任承担等逐一进行准确、客观、详细的说理,并进行归纳评判;陈述案件需要延期开庭、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者另行计算审理期限的事实,说明案件不能在法定的审理期限内审理终结的原因,论述案件需要先行裁决的紧迫性和必要性,阐释不先行裁决,将会给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工伤医疗等带来严重困难;论述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以及适用的法律、理由。引用法律条文,应当引用法律条款的原文,必须引用到法律的条、款、项;涉及多个争议问题的,应当一论一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2条之规定,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书对“审理查明”和“本委认为”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一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仲裁请求或者部分仲裁请求的;
(2)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3)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决书中的相关内容,仲裁庭认为理由正当的;
(4)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决书的。
9.裁决结果部分。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52条,《法官行为规范》第46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5条之规定,仲裁庭应当根据“本委认为”部分的论述,归纳裁决适用的法律条款,对仲裁庭已经清楚的部分事实进行实体处理,并逐项“先行裁决”。裁决结果要求用语简练、准确、规范,避免产生歧义影响裁决书的履行。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裁决书要反映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10.诉权告知部分。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8条、第52条,《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3条,《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152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条之规定,先行裁决与“一般裁决”相同,仲裁庭就已经清楚的部分事实进行“先行裁决”时,也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起诉的权利,并告知起诉的期限和起诉的人民法院;逾期,先行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11.执行权告知部分。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52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1条,《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237条、第239条之规定,仲裁庭作出“先行裁决”时,除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权外,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执行权,即先行裁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裁决的,权利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2.落款部分。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52条,《民事诉讼法》第152条之规定,先行裁决与一般裁决的尾部相同,即落款部分,应当由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应当由首席仲裁员、另外2名仲裁员以及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庭制作、送达先行裁决书,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裁决书的质量把关。根据《法官行为规范》第47条之规定,裁决书的质量把关和责任承担如下:
(1)案件承办人对裁决书质量负主要责任,其他合议庭成员对裁决书负次要责任;
(2)对裁决书负责审核、签发的仲裁员,应当严格审查、认真把关。
2.裁决书的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第48条,《民事诉讼法》第148条之规定,仲裁庭送达先行裁决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仲裁期间的计算和裁决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仲裁委员会当庭宣告裁决的,应当在十日内送达裁决书;定期宣告裁决的,宣告后立即送达裁决书。
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庭送达先行裁决书,应当在最终裁决作出前及时送达;否则,先行裁决将毫无意义。
3.起诉期间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1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41条之规定,仲裁庭定期宣告先行裁决的案件,定期宣告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起诉期自定期宣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拒不签收先行裁决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告笔录中记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决起诉期间的计算。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告先行裁决前已经告知仲裁庭的,仲裁庭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先行裁决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4.裁决书的补正。根据《法官行为规范》第54条之规定,先行裁决书送达后发现文字差错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对一般文字差错或者病句,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收回裁决书,以校对章补正或者重新制作裁决书;
(2)对重要文字差错或者病句,能立即收回的,当场及时收回并重新制作;无法立即收回的,应当制作决定书予以补正。
相关法条
详见第597页099号《一般裁决书》之“相关法条”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