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 操作实务

图示

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文书定义

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是指仲裁委员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后,将仲裁庭组成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时采用的一种法律文书。

适用情形

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在仲裁委员会将仲裁庭组成情况告知当事人时适用。

注意事项

(一)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0条第1款、第31条、第32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条第2款、第54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12条、第13条第1款、第14条,《民事诉讼法》第41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58条、第261条之规定,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时,要注意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1.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通知被申请人应诉,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

2.仲裁委员会组成的仲裁庭,无论合议庭还是独任庭,都实行一案一庭制,即一个争议案件只能由一个仲裁庭来处理;同一争议案件不能由两个或者多个仲裁庭处理。

3.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即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由其中1名担任首席仲裁员。以下两类简单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独任审理:

(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简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2)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1名仲裁员独任处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由1名仲裁员独任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可在庭审程序、案件调查、仲裁文书送达、裁决方式等方面进行简便处理。

4.独任仲裁庭在审理简单的争议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独任仲裁庭转换为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庭继续审理,并及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1)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人事争议;

(2)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3)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

(4)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处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必须按照三方原则,由3名仲裁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处理。其他应当由3名仲裁员组成合议庭处理的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照三方原则组成合议庭,也可以不按照三方原则组成合议庭。

5.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无论是由1名仲裁员独任审理,还是由3名仲裁员组成合议庭审理,都必须指定仲裁庭组成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案件的记录人员,不能由仲裁庭组成人员担任记录人员。

仲裁庭组成人员不包括记录人员。记录人员可以是专职的书记员,也可以是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以外的其他仲裁员。独任庭,不能由承办案件的仲裁员自审自记。合议庭,不能由合议庭组成人员担任记录人员;否则,其性质也属于法律禁止的自审自记。

6.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1名仲裁员担任,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人、仲裁院院长,仲裁庭庭长参加审理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人、仲裁院院长或者仲裁庭庭长担任。

(二)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5条、第16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员、书记员回避的,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2.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人决定其是否回避。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3.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处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之规定,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可以由仲裁员1人主持,也可以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庭主持。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四)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9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5条之规定,重大、疑难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仲裁庭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https://www.daowen.com)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四条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第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处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十六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五十四条 对于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简单争议案件或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并可在庭审程序、案件调查、仲裁文书送达、裁决方式等方面进行简便处理。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组成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

第十三条 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一)十人以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

(二)有重大影响的争议;

(三)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案件。

简单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十四条 记录人员在仲裁庭上负责案件庭审记录等相关工作。

记录人员不得由本庭仲裁员兼任。

第十五条 仲裁庭组成不符合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撤销并重新组庭。

第十九条 仲裁员是由仲裁委员会聘任,依法调解和仲裁争议案件的专业工作人员。

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对本委聘任的仲裁员以及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仲裁申请的受理、仲裁庭组成、仲裁员的仲裁活动等进行监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第二百六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合议庭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二)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三)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四)评议案件;

(五)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七)制作裁判文书;

(八)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九)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