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调查取证复议申请书

不予调查取证复议申请书

⊙ 操作实务

图示

重点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https://www.daowen.com)

文书定义

不予调查取证复议申请书,是指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调查取证的决定后,当事人对该决定表示不服,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请求复议并批准其调查取证申请的一种法律文书。

适用情形

不予调查取证复议申请书,在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调查取证的决定不服,请求仲裁委员会复议并批准其调查取证申请时适用。

注意事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第2款之规定,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调查取证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不予调查取证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如不服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的次日起三日内书面申请复议1次。

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调查取证决定不服,在收到决定的次日起三日内递交《不予调查取证复议申请书》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并送达《不予调查取证复议答复书》。

相关法条

详见第192页036号《调查取证申请书》之“相关法条”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