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开庭申请书
2026年02月23日
延期开庭申请书
⊙ 操作实务

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文书定义
延期开庭申请书,是指仲裁委员会确定开庭审理时间后,当事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到庭,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请求延期开庭审理时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
适用情形
延期开庭申请书,在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时适用。
注意事项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5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延期开庭,应当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确保当事人有充足的时间,做好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个工作日前申请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3.当事人在申请延期开庭的同时,应当向仲裁庭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如期到庭。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有无正当理由。
4.仲裁委员会准许延期开庭的,应当另行确定合理的开庭时间,及时通知并送达双方当事人;不准许延期开庭的,应当及时答复当事人,并告知如期开庭。
相关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规定的 “三日”、 “五日”,指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