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制作标准

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制作标准

目前,国家尚未制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的制作标准,仲裁机构可以结合仲裁工作特点,参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标准,制作仲裁文书。具体的制作标准如下:

一、技术规范

(一)文书字体。仲裁机构名称用字,应当用2号宋体字加粗;文书名称,应当用1号大标宋体字加粗;案号、正文、落款应当用3号仿宋体字。涉外文书应在仲裁机构名称前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当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视情况与仲裁机构名称排列成一行或者两行。

(二)标点符号。一律采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12月30日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

(三)数字。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7月29日修订发布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 15835-2011)的规定和仲裁文书的特点,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表示。

1.用汉字数字表示的为:

(1)仲裁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款项和调解仲裁的内容。

(2)仲裁文书的签发日期或者当庭宣告裁决的日期。

(3)干支纪年、农历月日、历史朝代纪年及其他传统上采用汉字形式的非公历纪年等等,应采用汉字数字。如:庚辰年八月五日、腊月二十三、正月初五、清咸丰十年九月二十日等。

(4)数字连用表示的概数、含“几”的概数,应采用汉字数字。如:三四个月、四十五六岁、几千、二十几、几万分之一等。

(5)汉语中长期使用已经稳定下来的包含汉字数字形式的词语,应采用汉字数字。如:万一、一律、一旦、四书五经、星期五、一心一意、不管三七二十一、一方面、半斤八两、五省一市、五讲四美、五四运动、“一二•九”运动等。

2.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的为:

(1)使用数字进行计量的场合,为达到醒目、易于辨识的效果,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如:-125.03、34.05%、63%~68%、1:500、97/108等。

(2)当数值伴随有计量单位时,如:长度、容积、面积、体积、质量、温度、经纬度、音量、频率等等,特别是当计量单位以字母表达时,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如:523.56千米、346.87升、5.34平方米、567立方毫米、605克、100~150千克、34~39摄氏度、北纬40°、120分贝等。

(3)在使用数字进行编号的场合,为达到醒目、易于辨识的效果,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如:电话号码:98888,邮政编码:100871,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1号,电子邮件地址:x186@186.net,网页地址:http://127.0.0.l,汽车号牌:京A00001,公交车号:302路公交车,道路编号:101国道,公文编号:国办发〔1987〕9号,图书编号:ISBN 978-7-80184-224-4,刊物编号:CN11-1399,章节编号:4.1.2,产品型号:PH-3000型计算机,产品序列号:C84XB-JYVFD-P7HC4-6XKRJ-7M6XH,单位注册号:02050214,行政许可登记编号:0684D10004-828等。(https://www.daowen.com)

(4)现代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事物、现象、事件,其名称的书写形式中包含阿拉伯数字,已经广泛使用而稳定下来,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如:3G手机、MP3播放器、G8峰会、维生素B12、97号汽油、“5•27”事件、“12•5”枪击案等。

(四)两页以上的仲裁文书一律不盖骑缝章。

二、印制标准

(一)仲裁文书用纸。一般应采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纸。公告用纸大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仲裁案卷的封面、封底,使用150克牛皮纸。

(二)仲裁文书版式。

1.仲裁文书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和落款三部分。

(1)眉首,即仲裁机构的名称,位于版心内第二行居中;案号位于仲裁机构名称的下方,隔一行,右对齐。

(2)主体,即正文,位于案号的下方隔一行,每行28字,每页22行。

(3)落款,应当集中在文书的最后一页之内。

①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上下排列在正文下方的适当位置,右空4字。

②成文时间在仲裁员下一行的适当位置,右空4字,用汉字注明年、月、日、“零”写为“○”。

③书记员在成文时间的下一行,右空4字。成文时间的上方和下方,应当预留适当空间以加盖仲裁机构印章,印章上不压仲裁员,下不压书记员,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

2.仲裁文书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落款位置时,应适当调整行距和字符间距,务必使落款与正文同处一页,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3.页边,应使天头大于地角,左空大于右空。

4.页码,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的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的页码居左空1字。空白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三)仲裁文书正文有两页以上的,应当用粘贴方法,不用订书机装订。

三、劳动者、用人单位及调解组织制作文书,可以参照本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