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委托书
⊙ 操作实务


重点法条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七、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仲裁的相互衔接,共同做好争议处理工作
调解和仲裁衔接是解决争议的有效工作机制。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争议处理工作,提高争议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对未经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在乡镇、街道、企业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就近就地解决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调解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的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受理,对合法的调解协议,可以出具仲裁调解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第六条 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文书定义
调解委托书,是指仲裁委员会收到或者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后,根据案件情况,在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委托基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就近就地解决争议而采用的一种法律文书。(https://www.daowen.com)
适用情形
调解委托书,在仲裁委员会委托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人事争议时适用。
注意事项
(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第7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6条之规定,结合仲裁工作实践,仲裁委员会委托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人事争议,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委员会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1)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在尚未决定受理之前,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标的不大,争议较小的;
(2)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标的不大,争议较小的。
2.仲裁委员会委托基层调解组织调解的目的有以下两个方面:
(1)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职能作用,让一部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标的不大,争议较小的案件化解在基层,避免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经费支出,减轻当事人的讼累;
(2)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呈上升态势,处理难度加大的情况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压力。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委托调解组织调解,仲裁委员会尚未受理仲裁申请的,应当继续审查立案;已经受理仲裁申请的,应当继续仲裁。
(二)调解委托书与调解建议书不同,主要区别有以下两点:
1.对未经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直接受理仲裁申请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调解;也可以建议当事人到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但无须当事人同意;
2.经调解组织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能再建议当事人到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当事人经仲裁委员会作思想工作后,就争议事项达成基本共识,双方都愿意到调解组织调解处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相关法条
详见第654页104号《调解建议书》之“相关法条”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