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申请书

回避申请书

(仲裁阶段)

⊙ 操作实务

图示

重点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处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文书定义

回避申请书,是指当事人认为参与案件处理的仲裁员及记录、翻译、鉴定、勘验等人员具有法定的回避情形,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仲裁,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请求该人员回避而采用的一种法律文书。

适用情形

回避申请书,在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处理案件的仲裁员及相关人员回避时适用。

注意事项

(一)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3条,《民事诉讼法》第44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3条、第44条之规定,参与案件处理的仲裁员及记录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递交回避申请书,书面提出回避申请,也有权口头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4.是本案代理人近亲属的;

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仲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1.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2.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3.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代理人的;

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二)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5条第1款之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在仲裁申请受理后,开庭审理前提出;被申请人应在收到应诉通知后,开庭审理前提出。(https://www.daowen.com)

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撤销。

(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1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5条第2款之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回避的,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处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处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十六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六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