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 操作实务

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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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九条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第六十条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九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文书定义

鉴定人出庭申请书,是指当事人对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请求通知鉴定机构指派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时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

适用情形

鉴定人出庭申请书,在当事人请求仲裁委员会通知鉴定机构指派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时适用。

注意事项

(一)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9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7条第2款,《民事诉讼法》第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9条、第54条、第61条之规定,当事人认为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可以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仲裁委员会通知鉴定机构指派鉴定人参加开庭,接受当事人、专业人员及仲裁庭的询问和质询: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存在问题;

2.委托鉴定的材料存在问题;

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存在问题;

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存在问题;

5.鉴定结论不明确、不具体;

6.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存在问题。

当事人在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同时,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1至2名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专业人员、鉴定人出庭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及单位函件、专业职业证明等材料。仲裁庭应当告知:如实陈述以及作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仲裁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专业人员进行询问,经仲裁庭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专业人员就有关问题进行对质,当事人、专业人员也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27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5条之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鉴定人及专业人员到庭,并告知开庭的时间、地点。鉴定人、专业人员在外地的,应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7条第2款,《民事诉讼法》第7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9条、第60条之规定,鉴定机构接到仲裁委员会的出庭通知书后,应当指派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经仲裁委员会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专业人员可以向鉴定人发问。询问鉴定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鉴定人的言语和方式。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https://www.daowen.com)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第八十条 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5.《法官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自行委托或者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

(一) 当事人协商一致自行委托的,应当认真审查鉴定情况,对程序合法、结论公正的鉴定意见应当采信;对不符合要求的鉴定意见可以要求重新鉴定,并说明理由;

(二) 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的,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并答复当事人;准许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鉴定机构及时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