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评议笔录
⊙ 操作实务


重点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参加案件评议。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必要时,合议庭成员还可提交书面评议意见。
合议庭成员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第九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
第十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的时候,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合议庭成员对评议结果的表决,以口头表决的形式进行。
文书定义
合议庭,是指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裁决案件的一种仲裁庭组成形式,是相对于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独任庭而言的。合议庭是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采取的最基本、最重要的仲裁庭组织形式,其特点在于发挥集体智慧,防止个人独断,保证案件得以公正、公平的审理和裁决。合议庭的设置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因为集体参与案件的审理并由集体评议和集体决定,从而保证了合议庭集思广益,是程序公正的体现。
合议庭评议笔录,是指合议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仲裁程序、案件审理、证据采信、事实认定、适用法律以及裁决结果等问题进行评议时,用来记录评议过程和评议结论的一种法律文书。
适用情形
合议庭评议笔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评议案件时适用。
注意事项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0条第1款、第11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6条第1款之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由首席仲裁员主持,具体包括以下6个程序:
1.承办案件的仲裁员介绍案情,并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
2.另一名仲裁员发表意见;
3.首席仲裁员发表意见。首席仲裁员系案件承办人的,应当最后发表意见,原因是:防止首席仲裁员先入为主,干扰其他仲裁员的独立思维;
4.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裁决结果进行评议,首席仲裁员应当最后发表裁决方面的意见(原因同上);
5.首席仲裁员根据评议情况,归纳、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6.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合议庭组成人员参加案件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10条第2款之规定,合议庭应当在庭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评议。合议庭组成人员评议案件时,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5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32条、第34条之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未经仲裁委员会批准,仲裁员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案件的评议情况;否则,仲裁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仲裁员所在单位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书记员应客观记录案件的评议情况,不得因偏袒一方当事人而不客观记录、故意涂改笔录或者对外透露案件的评议情况;否则,参照仲裁员进行处理。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16条、第17条之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仲裁庭庭长可以对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制作的仲裁文书进行审核,但是不得改变合议庭的评议结论。
仲裁院院长、庭长在审核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仲裁文书过程中,对评议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同时应当对要求复议的问题及理由提出书面意见。
合议庭复议后,仲裁庭庭长仍有异议的,可以将案件提请仲裁院院长审核,院长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复议后,仲裁院院长仍有异议的,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第三十二条 仲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徇情枉法,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五)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六)故意拖延办案、玩忽职守;
(七)擅自对外透露案件处理情况;
(八)在任职期间担任仲裁案件的代理人;
(九)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仲裁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仲裁员所在单位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记录人员应客观记录案件庭审等情况,不得有因偏袒一方当事人而不客观记录、故意涂改记录或者将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保密的情况泄漏给特定当事人等行为。(https://www.daowen.com)
记录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参照本规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承办法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或者指导审判辅助人员进行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二)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三)协助审判长组织法庭审理活动;
(四)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制作审理报告;
(五)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受审判长指派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
(六)制作裁判文书提交合议庭审核;
(七)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
(一)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
(二)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三)合议庭意见与本院或上级法院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
(四)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五)经审判长提请且院长或者庭长认为确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上述案件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合议庭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二)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三)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四)评议案件;
(五)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七)制作裁判文书;
(八)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九)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判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安排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准备及其他审判业务辅助性工作;
(二)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三)主持庭审活动;
(四)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五)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制作裁判文书,审核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的裁判文书;
(七)依照规定权限签发法律文书;
(八)根据院长或者庭长的建议主持合议庭对案件复议;
(九)对合议庭遵守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情况负责;
(十)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第十二条 合议庭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但是对于下列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拟判处死刑的;
(二)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三)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
(四)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十四条 合议庭一般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
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一般由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制作。但是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的评议意见与合议庭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明显分歧的,也可以由其他合议庭成员制作裁判文书。
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
第十六条 院长、庭长可以对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制作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但是不得改变合议庭的评议结论。
第十七条 院长、庭长在审核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裁判文书过程中,对评议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同时应当对要求复议的问题及理由提出书面意见。
合议庭复议后,庭长仍有异议的,可以将案件提请院长审核,院长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