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中途退庭之庭审笔录

当事人中途退庭之庭审笔录

⊙ 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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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

详见第408页的078号《庭审笔录》之“重点法条”部分

文书定义

庭审,即开庭审理的简称,是指仲裁庭在完成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后,依法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在确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仲裁庭上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一种仲裁活动。庭审是仲裁程序的核心阶段,也是体现仲裁员综合业务水平和驾驭庭审能力的关键阶段。

庭审笔录,是指仲裁庭在开庭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书记员用来记录开庭审理情况,并且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和裁决依据的一种法律文书。

适用情形

庭审笔录,在仲裁庭开庭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书记员用来记录开庭审理情况时适用。

注意事项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结合仲裁庭审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践,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应当按照以下八个阶段共计39个程序(含24个小程序)进行:

第一,庭前准备阶段,包括以下5个程序:

1.书记员填写开庭时间、开庭地点、审理方式、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等基本情况;

2.书记员安排当事人、代理人、证人、专业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媒体记者及旁听人员到庭就坐;

3.书记员查清当事人、代理人及相关人员的到庭情况;

4.书记员宣布仲裁庭纪律

5.书记员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入庭,向首席仲裁员(或者仲裁员)报告当事人、代理人及相关人员的到庭情况,告知仲裁员是否可以开庭。

第二,庭审准备阶段,包括以下6个程序:

1.4个宣布:

(1)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

(2)宣布案由;

(3)宣布审理方式,即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

(4)宣布开庭。

2.核对当事人及出庭人员的身份等基本情况,并为他们设置规范的简称,以便记录。

3.询问仲裁文书的送达情况,告知仲裁权利义务。

4.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5.告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法律后果。

6.宣布庭审准备阶段结束。

第三,庭审调查阶段,包括以下9个程序(含4个小程序):

1.宣布庭审调查阶段开始。

2.告知举证责任,明确庭审调查的顺序。

3.询问有无证人出庭作证?如果有,应当询问证人的姓名、证明事项,告知证人作证的权利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安排证人到休息室等候传唤。

4.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及所依据事实和理由,并询问有无补充?

5.被申请人陈述答辩意见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6.根据申请人的陈述,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归纳争议焦点,并询问当事人意见,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调解。

7.举证、质证、认证阶段,包括以下4个小程序:

(1)申请人举证,被申请人质证;

(2)被申请人举证,申请人质证;(https://www.daowen.com)

(3)仲裁庭出示调查、勘验、鉴定的证据,当事人分别发表意见;

(4)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仲裁庭调查、勘验、鉴定的证据进行认证,并阐明是否认定的理由。

8.仲裁庭就有关问题询问当事人。

9.宣布庭审调查结束。

第四,庭审辩论阶段,包括以下6个程序(含2个小程序):

1.宣布转入庭审辩论阶段。

2.告知庭审辩论的重点及发言顺序。

3.组织当事人进行第一轮辩论。第一轮辩论包括以下2个小程序:

(1)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发言;

(2)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发言。

4.组织当事人进行互相辩论。

5.询问当事人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6.宣布庭审辩论终结。

第五,庭审小结阶段,包括以下3个程序:

1.归纳庭审小结。仲裁庭应当根据以下3个方面的事实,归纳庭审小结:

(1)申请人的陈述,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2)庭审调查阶段认定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

(3)各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

2.对庭审小结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3.宣布庭审小结完毕。归纳庭审小结的目的是: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让当事人知道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同时,也是为裁决打下基础。

第六,庭审调解阶段,包括以下3个程序:

1.宣布转入庭审调解阶段;

2.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3.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审调解。(调解程序,详见第417页078号《庭审笔录》之“调解程序”)

第七,庭审终结阶段,包括以下4个程序(含18个小程序):

1.仲裁庭宣布开庭之前,当事人未经仲裁庭同意退庭的,包括以下3个小程序:

(1)对申请人视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

(2)对被申请人视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按撤回反申请处理。

(3)双方当事人都退庭的,视为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按撤回反申请处理。

2.仲裁庭宣布开庭后,闭庭之前,申请人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时,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仲裁庭应当继续开庭,并依法缺席裁决;被申请人没有提出反申请的,仲裁庭可以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并立即终结庭审程序,具体包括以下5个小程序:

(1)合议庭宣布休庭,对案件的处理进行评议;

(2)合议庭宣布复庭;

(3)论述申请人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事实及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法律依据;

(4)作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决定;

(5)告知领取决定书的时间、地点及法律后果,并询问当事人听清楚没有?

3.仲裁庭宣布开庭后,闭庭之前,被申请人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应当依法缺席审理,并在完成庭审调查程序后终结庭审,具体包括以下2个方面的10个小程序:

(1)定期宣告裁决的,包括以下2个小程序:

①申请人作最后陈述;

②告知定期宣告裁决的时间、地点及逾期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并询问当事人听清楚没有?

(2)当庭缺席裁决的,包括以下8个小程序:

①申请人作最后陈述;

②合议庭宣布休庭,对案件的处理进行评议;

③合议庭宣布复庭;

④宣布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详细叙述被申请人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放弃质证、辩论或者调解权利的事实(即裁决书的“审理查明”部分);

⑤阐述缺席裁决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即裁决书的“本委认为”部分);

⑥宣告裁决内容;

⑦告知复议、起诉、撤销、执行权利及法律后果,并询问当事人听清楚没有?是否服从裁决?

⑧告知领取裁决书的时间、地点及法律后果,并询问当事人听清楚没有?

4.仲裁庭宣布闭庭后,当事人拒绝校对笔录且擅自离开仲裁庭的,书记员应当将该情况记录在案。对此,仲裁庭不能按申请人撤诉处理,也不能对被申请人作缺席裁决,而应当依法进行裁决。

第八,庭审结束阶段,包括以下3个程序:

1.宣布闭庭;

2.仲裁员、书记员在庭审笔录上签名;

3.指导当事人校对庭审笔录,签名、捺印或者盖章予以确认。

当事人校对笔录有困难的,书记员应当向当事人宣读笔录内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当事人拒绝签名、捺印或者盖章的,仲裁庭应当将该情况记入笔录,向当事人释明法律后果后,及时作出裁决。

相关法条

详见第408页078号《庭审笔录》之“相关法条”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