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诉通知书
⊙ 操作实务


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文书定义
应诉通知书,是指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通知被申请人参加仲裁活动,并告知相关的应诉事项时采用的一种法律文书。
适用情形
应诉通知书,在仲裁委员会通知被申请人参加仲裁活动时适用。
注意事项
(一)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0条第1款、《民事诉讼法》第126条之规定,仲裁委员会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应诉,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以便被申请人及时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做好应诉的准备工作。应诉通知书,应当将以下内容告知被申请人:
1.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的情况;
2.正确行使仲裁权利,忠实履行仲裁义务;
3.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法律后果;
4.提出管辖异议、反申请的期限及逾期提出的法律后果;
5.参加仲裁活动应当提交的材料;
6.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0条第2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认为需要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的,应当在十日内提交。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https://www.daowen.com)
被申请人认为不需要提交答辩书的,可以不提交,且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被申请人也可以在庭审过程中,当庭宣读答辩书后,再将答辩书递交仲裁庭。
(三)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4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诉后,可以在十天的答辩期限内书面提出管辖异议。被申请人逾期提出管辖异议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被申请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四)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5条、第45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诉后,可以在十天的答辩期限内书面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的,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届满后提出反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并告知被申请人另案申请仲裁。在实际工作中,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被申请人在答辩期届满后提出反申请,如申请人没有异议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相关法条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第三十五条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该反申请如果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该反申请如果是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第三十九条 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二)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五)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六)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