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撤诉处理决定书

按撤诉处理决定书

⊙ 操作实务

图示

图示

重点法条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文书定义

决定书,是指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过程中,为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就程序性问题作出书面处理时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决定书由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口头决定的,记入笔录。

适用情形

本决定书,在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时适用。

注意事项

(一)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8条,《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第145条第2款,《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0条第2款之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即按撤诉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不得按撤诉处理,应当依法缺席裁决。

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可以不按撤诉处理,在庭审笔录中记明后,继续进行庭审,并缺席裁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裁决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仲裁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二)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38条之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因下列原因之一未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一般不宜按撤诉处理:

1.因交通堵塞、意外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未到庭的;

2.因被对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下未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

3.因突发疾病、家庭重大变故、工作紧急情况等原因中途退庭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故意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故意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意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

7.因其他原因,故意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

上述第1、2、3项,仲裁委员会应当延期开庭审理;对第4、5、6、7项,仲裁委员会应当如期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三)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36条、第237条之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仲裁委员会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按撤诉处理。如第三人存在上述第(二)条不宜按撤诉处理情形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延期审理或者缺席裁决。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仲裁后,仲裁委员会准许申请人撤诉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申请人,原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作为另案被申请人,仲裁另案进行。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8条之规定,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仲裁委员会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裁决的根据。

相关法条

详见第540页088号《准许撤诉决定书》之“相关法条”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