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先予执行裁决书
⊙ 操作实务


重点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三条 仲裁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期间。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仲裁期间的计算和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https://www.daowen.com)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文书定义
公告送达,是指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时,仲裁委员会在其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或者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
公告,是指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过程中,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当事人发布应诉通告或者公开宣告仲裁文书而采用的一种法律文书。
适用情形
本公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裁决书,仲裁庭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先予执行裁决书时适用。
注意事项
(一)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第3款之规定,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条至第92条之规定,仲裁庭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裁决书是有条件的,不得滥用。只有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2.用法律规定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者转交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的。
公告送达裁决书,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并附公告原本、相片、剪报及公告费用票据等。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38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裁决书,可以在仲裁委员会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
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仲裁委员会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第51条,《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39条之规定,公告送达先予执行裁决书,要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1.说明案件的案由、审理情况及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原因;
2.说明裁决先予执行的主要内容,即裁决书的“裁决如下”部分;
3.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决书的期限、地点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
4.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力;
5.告知当事人对裁决有异议的复议权利、复议期限及复议机构。
相关法条
详见第667页107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之“相关法条”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