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用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地位

四、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用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地位

国家治理的根本目的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确保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我国国家治理体系有许多方面的显著优势,而每一方面优势都与发挥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紧密相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们要站在新的发展方位上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把新时代改革开放推向前进、在应对重大风险挑战中赢得主动,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确保人民群众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地位。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是对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部署,从制度建设上为确保人民群众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确保人民群众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地位,需要构建一个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

人民群众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地位,是通过党的领导来实现的。党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规定。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要确保人民群众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地位,首先必须坚持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不断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人民群众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主体地位才有坚强的领导保证。

确保人民群众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地位,首先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保证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保证各级国家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通过这一系列制度建设,畅通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治理的渠道,搭建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治理的制度平台。

人民群众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地位体现在宪法和法律之中。要把法律赋予的权利转化为国家治理实践中的权利,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

始终做到权为民所用,这是确保人民在国家治理中主体地位的重要环节。防止人民授予的权力被滥用、被私用、被误用,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必须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坚持权责法定、权责统一、权责透明,明晰权力边界,强化权力制约,推动用权公开,建立精准问责有效机制,压减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同时,必须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