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责、担责、尽责中树立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从党员干部的角度看,法治思维固有的取向包括:权力来源于法律,权力受制于法律,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权力要尊重权利,等等。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工人阶级一旦取得统治权,就不能继续运用旧的国家机器来进行管理”,必须“以新的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来代替”。马克思主义法学本体论、价值论和方法论,尤其是关于法与经济的关系、法的本质、人权、人民主权、人的自由和解放、法律权威和法的职能的经典论述,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极为宝贵的理论资源。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勇于自我革命,从严管党治党,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
我们党对国家治理现代化规律探索的过程,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尤其是,由“人治”到“法治”,形成了一个巨大的飞跃。在此过程中,一些地方和单位的党员干部延续传统思维和习惯,错误认为“刑不上大夫”“法不责众”,因而“只畏乌纱不畏法”;一些人常常以党自居,不时爆出“权大于法”“人高于法”“我即是法”之类的雷人言语,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依法办事有形,法治思维无形;依法办事是标,法治思维是本。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法治思维,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方能增强依法办事能力。而法治思维的锻造与提升,既需要国家和社会由外而内地推动,更需要党员干部由内而外地自觉培养。为此,必须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上好法治必修课、练就法治基本功。同时,面对困扰甚至阻滞法治思维提升的模糊认识和错误思想,必须深入思辨、清醒认识,找准自我校正的“校准仪”,自觉锻造更加有效的学法尊法推动力、守法用法约束力。
当前,我们党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着眼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1]。
面对总书记的谆谆告诫,每名党员干部都应扪心自问:依法治国进程中我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我该怎么办?对于这个问题,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党员干部最根本的行动应该是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精神,知责、担责、尽责。
知责必须清醒定位。责任源自对权力本质的清醒认识。党员干部必须端正权力观,认真搞清楚权力从哪里来、应该用到哪里去,不能忘乎所以、为所欲为。必须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诚坚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自觉把个人利益融于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之中,为公权断然舍弃既得的某些不合理私利,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担责必须真心敬畏。党的十八大以来,一个个“老虎”入笼,一批批“苍蝇”被拍落,就是因为他们在各种诱惑面前丢掉了律的戒尺,丧失了对法的敬畏,最终滑向了腐败的深渊。为此,党员干部必须坚决摒弃“有钱能使鬼推磨”等妄念,牢记一旦触犯法律,必然会落得头破血流、身败名裂下场。必须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不为非分之想,不做非法之举,不受惊弓之苦,不担惊心之累。
尽责必须积极作为。朱德同志在教育党员干部时曾说过:“我们党内只有特殊的战斗任务,不能有特殊的共产党员。”党员干部应严格约束自己,不当“特殊公民”,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应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再忙不能忘法,再急不能违法,言必合法,行必守法,时时处处当表率、树标杆,做到挺得直腰杆,说得起硬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