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家庭是社会的单元,走向权利的时代造就家庭权的形成。家庭权涉及男女老少、夫妻关系、日常生活及家庭存续等方方面面的切身利益。因此,家庭权保障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存、发展及日常生活,家庭权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及千家万户的生存质量。现代家庭较传统家庭具有革命性转变,经历了从家庭权力形态到权利家庭形态的转变,呈权力形态的“家长权”经过不断的社会演绎而最终成为一种宪法基本权利。自古以来,中西方对家庭的概念及文化具有差异,“家长权”特征方面也存在差异,但总体上都呈现权力形态,权力形态之于家庭内部,结合专制的政治制度,形成家国一体的体制,家庭承担着大量由国家和社会承担的职能。尤其在中国,通过这种体制,国家(君主)实现对社会组成单元的家庭的控制,以父权为核心的“家长权”,强调其他家庭成员对家庭的依附。随着时代进步,家庭本身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西方资本主义产生、发展和成熟后,家庭法开始作为民事法律规范而出现,个人本位主义、私法自治、契约、一夫一妻等原则促进家庭权的权利本位论。思想启蒙和宪政发展促成家庭权的宪法化。尤其经过两次世界大战后,家庭权作为人权最重要的理念之一,迅速成为全球适用的普世价值及规范性准则,家庭权由此上升到国家保护高度,并成为国际化趋势。家庭权的形成逻辑实际上在遵守“个体—家庭—个体”的保障思路。家庭权具备人权中自由权与发展权的双重属性。中国在西学东渐中逐渐瓦解传统的家长制,不断学习和促成家庭权利的意识,在家庭权的国际化趋势中不断与国际接轨,最终宪法纳入家庭权保障。
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准则,确立家庭权保障主要在于家庭权属于人权领域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家庭作为个人生产、发展和保障上的共同体,对这种共同体维护首先离不开“人性尊严”维护的起点,家庭本质是个人的一种实现方式,保障家庭权的本质就是保障个人权利。其次,从古至今,家庭承担着若干功能,在家长制时代承担着部分国家统治及社会管理功能。到今天的权利时代,家庭固有的功能仍然需要加以维护,如家庭特有的生育功能、保障功能、教育功能、经济功能、情爱功能是任何机构和组织无法替代的,国家在发展的不同阶段都要致力于基本功能的维护。除此,家庭权的价值不仅存在于私人生活,同时由于私人领域中形成的自由公民人格也是现代民主政治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家庭是实现多元民主社会的重要实践单位。
我国家庭权实际上是一个权利体系,总体上涉及五个方面:第一是家庭自治权,主要包括家庭组建自主权、生育自主权、吸纳家庭成员的自主权、家庭生活自主权;第二是家庭人身权,主要涉及家庭人格权和家庭身份权;第三是家庭经济权,按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典型的有家庭承包经营权、家庭工商经营权、家庭劳动权;第四是家庭受益权,主要涉及家庭保障权和家庭税收优惠权;第五是家庭成员权,按不同的家庭成员类型,主要有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权、基于父母身份的权利、妇女同等权、基于子女身份权。(https://www.daowen.com)
基于国家作为全体公民授权组成的共同体,通过接受授权,国家具备了构建家庭制度的权力,需要通过义务履行系统地建立家庭尊重、给付及保护的任务,有效配置和调动家庭制度的主导因素。在家庭权国家保障义务方面,要充分尊重组建家庭方面的自由权、尊重保持家庭存续方面的自由权、尊重维护家庭利益方面的自主权;在家庭权的国家给付义务方面,要指向家庭受益权功能,通过制度性给付、物质性给付、服务性给付来完成;在家庭权的国家保护义务方面,国家要保护家庭免受第三方的侵害,同时保障家庭内部权利。
我国目前在宪法及相关法律上都有家庭权利保障的内容,如女性权利保障制度、未成年人权利保障制度、婚姻制度等,但现有制度在国家保障义务方面存在不足。国家尊重义务方面,家庭权防御功能不突出,家庭自治权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国家给付义务方面,家庭权的受益权功能不足,家庭户籍存在不平等问题。除此,国家保护义务不健全。我国保障家庭权应树立以人性尊严为保护出发点,同时落实男女平等、确立家庭主体、保障家庭功能、子女最佳利益等基本理念。对此,我国需要重构与完善国家尊重义务,即需要加强家庭权的防御权功能,家庭自治与国家干预的明确划分,解决现有家庭自治方面的突出问题。其次,通过增强家庭权的受益权功能和家庭户籍制度改革,完善国家给付义务制度。最后需要完善国家保护义务的制度体系,需要建构防止“第三人”侵害制度,对家庭内部权利义务进行整合。
关键字:家庭;家庭权;人权;国家保障;国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