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给付义务缺乏确立性

二、国家给付义务缺乏确立性

(一)家庭权的受益权功能未正式确立

国家给付义务要充分表现在对家庭权的受益权功能上。首先,就制度性给付而言,婚姻法不能代替家庭法功能,需要从民法领域建立以家庭为主体的权利保障制度,社会团体等都以法人的形式确立,而作为个人生活和发展共同体的家庭应该明确民事主体地位,就现有的家庭权而言,我国宪法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家庭权的司法保护功能模糊,导致家庭权益的司法救济功能严重受损。其次,我国针对家庭的社会保障普遍性不够,整个家庭的受益权功能表现出整体性不足。就物质给付来说,社会家庭情况的诉求不统一,相对于国家的义务也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因此,国家一方面要建立普遍性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尤其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家庭在社会条件及发展情况下可能时过境迁,国家应该给予普遍给付;另一方面要建立家庭发展的辅助制度,以保障家庭成长的基础和条件。现实状况是,我国目前针对家庭的社会保障主要是物质帮助,而在医疗保障、维权救济、产业优惠等方面都缺乏实质性给付。推行的精准扶贫政策受制于各方面原因,物质救济由点到面还没有真正展开。同时受制于资源及财力,国家通过行政方式给予家庭保障的收益并不多。其次,就服务性给付来说,一方面,现有的家庭给付仅仅停留在物质给付,缺乏系统性引导及服务,存在“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的情况;另一方面家庭养老、抚养的义务替代了部分国家给付义务,所谓“责任政府”没有在社会家庭保障方面实现。(https://www.daowen.com)

(二)家庭户籍不平等导致受益权不平等

户籍问题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的老问题,基于城乡二元体制产生的城乡家庭的身份制度在新时代亟需打破。城市家庭和农村家庭的身份差异深深地烙印在劳动、就业、教育、医疗领域。例如,农村家庭到城市具有劳动权和就业权,但因为家庭户籍的身份导致在各方面难有实质的同等待遇。就家庭权利来说,不能因户籍的身份带来权利的实质性不同,否则便违背权利保障的根本。步入21 世纪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壮大,急需打破不平衡的市场环境,在整个国家劳务市场已经形成的情况下,农村家庭流动到城市安家落户成为潮流,再以此届分农村家庭和城市家庭使得农村家庭永远是寄居城市,没有归属感,这样的家庭分离无疑是违宪的。我国宪法上确立的家庭保护原则是针对所有的家庭,在计划经济时代,对城乡家庭的二元届分是基于发展主义的立场,意图通过先发展与后发展的国家控制,集中国家资源和力量进行城市化建设。这种二元主义实质上与工农剪刀差的本质无异,但当集中发展模式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要对后发展的进行补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国家要重新主导一种发展主义,即补差农村及其家庭发展。首先,在身份上应给予所有社会家庭平等的身份,消除二元户籍制度。其次,保障流动家庭的权利,让其家庭在养老、失业、医疗、教育等方面享受同样的待遇。最后,保障所有社会家庭从形式到实质平等的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