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身份的权利
基于父母角色的权利是指在家庭中基于对子女父母身份应该享有的权利。在台湾地区,一些学者干脆使用父母权,如学者陈惠馨就认为按德国法律,父母权不会基于父母离婚而全部消失,仍然具备基于血缘享有对子女的交往权及信息权。[33]基于父母身份,这种类型的家庭成员主要针对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享有权利,如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教养权、法定代理权、子女交还请求权、同意权等等;如针对成年子女的被赡养权等。虽然基于父母角色享有的权利义务是混合的,有的既可以说是权利,也可以称之为义务,所处身份不一样,呈现的权利义务的形态有所不同。就以父母的身份而言,对子女的义务也可以被看作是权利。根据总结,父母角色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亲权和被赡养权。
(一)亲权
世界各国对父母的亲权内容涵盖的范围、呈现的特征也有所不同,但在家庭生活模式下,大体可以分为涉及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两方面的权利。涉及财产方面的可以概括为父母对子女的财产照顾权。
1.人身方面的亲权。涉及人身方面的可以概括为父母对子女的人身照顾权,主要是对未成年子女在生命、健康、肖像等人身方面进行照顾而享有的一系列权利。首先,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这种权利是义务的延伸,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备生活照顾、经济供养及外在保护的义务,在此义务上形成独特的抚养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如未成年子女被拐卖,或发生丢失,父母据此可以享有子女返还请求权;如保护未成年子女人身免受侵害权;[34]如父母离婚,这种基于身份的权利依然存在。父母享有抚养权除了是对父母身份权进行确认之外,还是未成年子女成长的根本保障。其次,对未成年子女教育和保护形成的权利。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教是父母促进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方式,家庭共同体的因素决定父母是最好的老师。父母教育具有先天义务性,确认父母具备这方面权利主要在于排他性的确认。同时,也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日常生活中言行举止能采取引导和约束的依据。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权被世界绝大数国家所确认,并且许多国家规定惩戒权可以成为教育子女的手段。如日本、德国、瑞士都规定了父母在教育上的惩戒权,[35]为了未成年子女能得到正常教育式的约束和引导,父母在一定范围内、用一定手段惩罚是被允许的,但必须在法律和道德约束的范围内实施。但北欧许多国家,如芬兰、瑞典等禁止所有的体罚行为。我国古代以来就非常重视父母的教育权,家长对子女的惩戒教育权非常强大,以至推行“棍棒教育”。然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备代理权。基于未成年子女是不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有权行使代理权。任何限制未成年子女的法律行为都必须经父母代理同意。父母同时对子女人身方面具有同意权,如未成年子女的手术同意权。最后,父母基于代理权的发生可以就未成年子女受人身财产侵害具备损害请求权。
2.财产方面的亲权。涉及财产方面的可以概括为父母对子女的财产照顾权,主要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拥有管理,甚至支配的权利。随着时代发展,经济多元化导致未成年子女获得财产的机会大大增加,如子女因知识产权获利、因继承或赠与获得财产、因奖励或自我劳动取得财产等。基于未成年子女处于不完全民事能力阶段,父母为了子女的财产权益应具备一定程度的照顾权。按照国外经验,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分为特有与不特有两种。特有主要是无偿取得的财产,不特有主要是通过自我方式有偿取得的财产。父母对特有的这部分享有管理权,对不特有的不享有管理权。我国法律没有细化财产类型,但父母具备管理权利无疑,但管理方式、手段必须基于未成年子女权益,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36]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如果基于子女财产的受益性,父母具备一定未成年子女财产支配权。受益性的标准在于所有权性质不发生变化,而支配财产能获得孳息等实质利益。[37]目前世界上认同亲权人对未成年人格及权利的保障,但对这种受益权持反对意见的不少,如德国和瑞士就明确反对。本文认为只要受益标准及可能性具备正常的可靠性,那么应赋予父母支配权,例如父母用未成年子女的资金购买股票就超出了正常的可靠性,如利用未成年子女的资金进行有担保的借贷就具备正常的可靠性。最后,父母就子女的财产还具备一定的处分权。处分意味改变未成年子女的所有权,一般父母享有这种权利是严格受限制的,必须具备严格的程序保障才具备处分权。如德国就规定必须经过监护机关批准才能行使处分权。本文认为,我国父母的处分权应采取保证标准设立处分权,如果所有权发生转移能使子女明显受益,父母就可以行使支配权。(https://www.daowen.com)
(二)被赡养权
在家庭模式下,年老及无生存能力的父母对成年子女来说具备被赡养权,有权要求成年子女进行物质及精神赡养,以满足自己的生活保障。这样,父母被赡养权是一种基于成年子女义务的相对权利。从具体内容来看,被赡养权主要有获得物质赡养权和获得精神赡养权两种。物质方面主要是提供经济基础、日常生活的照顾、疾病治疗等方面;精神方面主要涉及情感及主观心态方面,包括陪伴、看望、沟通等。总之,其包含物质及精神两方面共同赡养的内容。由于在现代社会条件下,老年社会的形成,物质和精神的此消彼长,精神赡养显得十分重要,对此,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从物质及精神两方面保障老年父母的被赡养权。[38]
1.获得物质赡养权。获得物质赡养权是年老父母针对赡养义务人享有的获取物质和经济给付、生活照料及人身帮助上的权利。享有这方面的权利在于满足年老父母在生活上能得到基本满足,主要体现在:第一,在衣食住行方面享有基本生活资料保障。首先是生活费用保障,能满足年老父母的日常开销。第二,提供住所。年老父母安享晚年最重要的是物质基础,避风挡雨是最基本要求,我国法律还规定维修责任。第三,提供医疗费用。年老身体机能下降,诱发疾病的机率大大增加,老年人医疗费用是日常开支的重要部分,子女提供医疗费用也构成基本的保障。第四,满足年老父母因生理不足所需的生活照顾,满足生活照顾、家庭服务,使老年人的生活困难得以解决。
2.获得精神赡养权。年老父母在老年时多会面临孤独,精神慰藉和心理满足是需要子女重点付出的,因而老年人享有独特的获得精神赡养的一种权利,属于子女赡养义务范畴。年老父母获得精神赡养保障主要体现在:第一,尊敬及孝顺年老父母,让老年人能感受到尊敬。第二,子女增加对年老父母的关注,表现在不断看望、问候、交流,培育家庭感情,使父母能感受家庭的温暖。第三,关注老年父母的心理健康程度,对有心理疾病的要采取治疗等对策。在我国获得精神赡养一直是明确的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增了精神赡养,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有人将其称为“常回家看看”,表明国家不断重视老年人精神赡养权的保障。